更正公告(后保处)上海政法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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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后保处)****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6-03-24


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现对****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日)中的报价方式进行如下更正:

一、项目名称:****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3月23日

四、更正内容:

1.原条款:“五、服务**模式:设置充电桩的投资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投资,采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模式进行**,每月定期向校方结算电费。”更正为:“五、服务**模式:设置充电桩的投资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投资,采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模式进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按照“电费+充电服务管理费”计价方式进行收费。现电价0.636元 /kWh(国家电价调整时同步调整),中标方根据****学校支付电费。”

2.原条款:“八、报价方式:以充电服务管理费单价进行报价,按照“X小时/元”报价,单价中含电费(现电价0.636元 /kWh,国家电价调整时同步调整)、管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等所有服务及管理费用。”更正为:“八、报价方式:按照价费分离原则,以充电服务管理费单价进行报价,按照“X元/kWh”报价,不得超过0.4元/kWh,充电服务管理费包括设备运维、定期巡检、安全保障、运营管理、技术支持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3.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新增:根据《关于**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沪府办〔2024〕34号)以及沪消协〔2025〕56号文件要求,本次意向投标的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必须已接入《**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查。

五、其他说明

本澄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采购公告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六、联系方式

采 购人:****

地址:外青松公路7989号

联 系人: 潘老师

电话:021-****5170



********管理处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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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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