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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万和星天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备案通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万****公司: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区谢桥金鳞大道与香樟路交汇处西南侧“LC-15-18地块”万和星天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于2024年1月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完成相应土地出让合同的重新签订手续,导致我局发放的《关于万和星天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备案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因此,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同时鉴于“项目”3#楼及地下室所涉规划指标未超过原土地用途的指标,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关于万和星天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备案通知》(铜自然资备函〔2024〕13号);
二、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20********0023号)中1#楼、2#楼、4#至6#楼,S1#至S4#楼及地下室规模部分的许可。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的,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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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