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仇毕绿色数智产业科创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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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毕****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修改说明(一)

各投标人:

**仇毕****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本次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改为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招标控制价:****13505元”统一修改为:“招标控制价:****28293元”。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 条款“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13505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10312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12.42%,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2911.6525万元”现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28293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11666.4077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13.67%,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2632.5064万元”。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 条款“特别说明”中的“√(3)暂估价:......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2.42% ;”现修改为:“√(3)暂估价:......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8.71%;”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条款“特别说明”中的“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为****13505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 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下同)为13223.6525元。本项目设置合理报价上限,合理报价上限为【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1-10%)+不可竞争费,即****15807元。”现修改为:“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为****28293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 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下同)为 14298.9141元。本项目设置合理报价上限,合理报价上限为【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1-10%)+不可竞争费,即****84378元。”

5.原合同专用条款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2)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提供全套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且存档备案完成(如有)后,发包人按经发包人及委托的全咨人、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5%,且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5%,修改为:“(2)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提供全套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且存档备案完成(如有)后,发包人按经发包人及委托的全咨人、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5%,且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款(或全咨人出具的审图后正式施工图预算总价款,如有)的85%。”
6.原招标文件P44页资信标评分标准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60 分)原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施工企业(总承包领域)信用等级为准。本项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修改为:“以投标截止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施工企业(房屋建筑领域)信用等级为准。本项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标书代写

7.原招标文件P44页资信标评分标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5 分)原约定:“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招标项目相应造价的100%,即 83021.3505万元,得5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招标项目相应造价的80%,即66417.0804万元,得3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招标项目相应造价的60%,即49812.8103万元,得1分;”修改为:“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招标项目相应造价的 100%,即85342.8293万元,得5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招标项目相应造价的80%,即68274.2634万元,得3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到本招标项目相应造价的60%,即51205.6976万元,得1分;”

8.原招标文件P44页3.2(1)中“定标基准价=进入价格定标阶段的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1-C)……”修改为:“定标基准价=进入价格定标阶段的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C)……”。

9.原合同专用条款21.23修改为:“本工程审图后的正式图纸出具后2个月内,若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由全咨人按以下原则调整后出具施工图预算:

(1)工程量清单缺项的或因技术要求改变引起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合同第10.4.1原则计算;

(2)未达上述(1)条件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算;

上述施工图预算仅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结算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10.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1.24承包人应在定标结束且全咨人项目负责人发出指令(形式包括书面、微信、短信、邮件等)后4个日历天内,将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的书面施工合同送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及联系人,送达以书面签收为准。承包人未按前款约定期限完成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逾期天数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送达之日止。罚金发包人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有权另行追偿。因不可抗力或经全咨人、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顺延的,送达期限相应顺延,不处罚。”

11.原招标文件中有关CCTV检测约定统一修改为:“中标人应当事先查明项目周边(按水利验收的要求执行)地**镇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违规排放污水,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周边排水设施(含检查井及井盖)有破损、积淤、堵塞等,中标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中标人拒不修复导致验收无法通过的,将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中标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以上在中标人施工排水管道以外的,为证明中标人未对周边地**镇排水设施造成破损、积淤、堵塞而进行的CCTV检测及保护费用,中标人已综合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2.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1.25关于盘扣架、吊篮、钢管桩、钢板桩现场签证约定:

设施设备

起算时间

结束时间

说明

超危盘扣支撑架

搭设完毕

且通过验收之日起

全咨人批准的

拆除之日止

按批准的搭设方案,分区域计量计时。

盘扣架(外架)

搭设完毕

且通过验收之日起

全咨人批准的

拆除之日止

按批准的搭设方案,分层、分区域计量计时。

吊篮(用于幕墙)

搭设完毕

且通过验收之日起

全咨人批准的

拆除之日止

按单台或组,分别计时。

钢管桩

全咨人确认的

施打完成之日起。

全咨人批准的

拨除之日止

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分区域计量计时。

钢板桩

全咨人确认的

施打完成之日起。

全咨人批准的

拨除之日止

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分区域计量计时。

注:1.若上述设施、设备在现场时间明显偏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或专业工程(幕墙、钢结构)施工进度对比施工总进度计划明显延误,全咨人、发包人有权按现场实际情况在签证时做扣减处理。

2.全咨人现场判断上述设施、设备可以拆除、退场或分批拆除、分批退场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拆除或退场,如承包人3日内未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拆除或退场,结束时间以全咨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13.修改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及《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格式中”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内的内容,具体详见附件。标书代写

14.现更新补充提供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图纸等资料,请投标人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https://jyxt.****.cn:4011/gbweb/login)自行下载。

15.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https://jyxt.****.cn:4011/gbweb/login)自行下载。

招标人:****

招标代理:****

日期: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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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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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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