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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一 | 城市管理局 | ||||||||||
| ****执法队 | 事业单位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1.占道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日0.6-0.8元。 2.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 砼路面150元/平方米 沥青路面:120元/平方米 砖路面:80元/平方米 土路面:5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物价局 | 晋建城字〔1993〕307号 晋价涉字〔1993〕177号 临市价字〔2008〕130号 | ||||
| ****执法队 | 事业单位 |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 1.居民:常住人口 4.5元/户﹒月,暂住人口 2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 0.25元/㎡﹒月 3.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客房 7元/床﹒月 4.医院、网吧、洗浴、酒吧、百货、建材、超市等经营单位及个人按经营面积计算 1.2元/㎡﹒月 5.餐饮 2元/间﹒天,16㎡为一间,不足16㎡按一间计算 6.早、夜市餐饮及西瓜摊点 2元/㎡﹒天 7.农贸、集贸市场摊位及流动摊点2元/个﹒天 8.长途客运车辆及公交车辆 1.5元/座﹒月 9.出租车辆 0.4元/车﹒天 10.粪便清运处置 25元/吨,抽、掏、清运处理服务 11.公厕服务:水冲式公厕服务 0.5元/人﹒次,含便纸;旱厕服务 0.3元/人﹒次,含便纸 12.建筑垃圾:建筑渣土处置 13元/吨,不包括建筑渣土清运:装璜垃圾处置 4元/㎡:锅炉垃圾处置 350元/吨﹒月,按锅炉吨位计算 13.清扫服务:沿街单位、门店和个人门前责任区清扫服务 0.8元/㎡﹒月,道路开挖清扫服务 1元/㎡﹒天 | 政府制定 ****物价局 | 侯政发〔2007〕61号 临市价字〔2007〕63号 | ||||
| ****卫生中心 | 事业单位 | 3.污水处理费 | 政府性基金 | 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 居民用水0.95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改革局、****财政局、******管理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税〔2014〕151号 晋财综〔2015〕20号 侯发改发〔2022〕29号 | 侯****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 | |||
| 二 | 自然**局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主**50元/㎡;高村、**组团40元/㎡;浍南、侯北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区域15元/㎡;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 政府制定 ****财政厅、****建设厅、******厅 | 晋财规综〔2024〕4号 | ||||
| 本级 | 事业单位 | 5.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住宅类首次/转移/变更/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2.非住宅类不动产首次/转移/变更/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1.住宅类: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每增一本加收10元。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79号)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基地登记仅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6.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后的《**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组织开垦”。 | 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八至十二倍征收,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征收。 | 政府制定 ****委员会、****财政厅、******厅 | ****委员会 ****财政厅 ******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1〕36号 | ||||
| 三 | 人民法院 | ||||||||||
| 本级 | 党政机关 | 7.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民事案件 | 按照比例收取最低25元 | 政府制定 ****财政厅 |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19〕283号 晋财综〔2020〕16号 | ||||
| 四 | ****办公室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500元/㎡ | 政府制定 ****物价局、****财政厅、****办公室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82号) 晋价行字〔2008〕226号 | ||||
| 五 | 水务局 | ||||||||||
| ****总局****税务局 | 行政机关 | 9.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征收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征。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政府制定 ****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 | 《****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关于做好****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67号) 《****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 ||||
| 六 | ****管理委员会 | ||||||||||
| ****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 | 事 业单位 | 1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工业项目:15元/㎡ | 政府制定 ****财政厅、****建设厅、******厅 | 《****财政厅****建设厅******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 | ||||
| ****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 | 事业单位 |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500元/㎡ | 政府制定 ****物价局、****财政厅、****办公室 |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82号) 晋价行字〔2008〕226号 | ||||
| ****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 | 事业单位 | 12.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征占土地面积0.4元/㎡ | 政府制定 ****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 | 《****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