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自然资函〔2026〕587号
******局,******公司:
《关于******公司**新材料产业园与大亚湾连接管廊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自然资〔2026〕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经我局业务会审会议研究,同意******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县白花镇的土地作为**新材料产业园与大亚湾连接管廊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用地面积9.7646公顷,其中:农用地9.7575公顷(含耕地2.6681公顷),建设用地0.0071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8534公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5.2134公顷。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由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二、******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执行,不得更改用途及超面积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公司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三、上述地块临时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用)或临时使用期满时,******公司需无条件交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四、******局应及时出具办理临时占用耕地缴税手续通知书,并通知******公司收到临时用地批复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缴税手续通知书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上述临时用地必须****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临时用地红线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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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