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家居用品及摆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3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家居用品及摆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委员会长布路75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树脂类产品36吨、水泥类产品117吨、石膏类产品54吨、木制类产品135吨、五金类产品21吨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枪清洗水作为水帘柜补充用水,水帘柜用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抹布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空容器、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