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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洲****公司破产清算案
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裁定指令本院受理亚洲****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亚洲****公司管理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亚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6)粤12破4号。经审查查明亚洲****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亚洲****公司于2003年9月4日登记成立,住所地**省肇****开发区,注册资本46199.9635万美元,企****公司(外商合资),登记机关****管理局。
债务人主要资产:1.位于**高新区大良岗的4宗工业用地,合计****222.21㎡(约3037亩),已抵押;2.位于**市高新区亚洲铝业工业城的17处建筑物,证载建筑面积263381.35㎡(其中10处已抵押,抵押面积为236600.58㎡);3.其他财产:机器设备一批,含大型生产线若干,已抵押。
债务人负债情况:经初步估算,亚洲****公司负债约96亿元。其中,涉及未执行到位标的约60亿元,涉及未执结案件超50件,均因各种原因而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五年内(截止日为本公告发布之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申报材料应附相应承诺说明。
3.****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少于20人;****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不得少于20人,申****事务所的,在该所执业的具有律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需提供相关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在申报机构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明及申报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申报单位的社保证明。标书代写
4.申报机构不在**市范围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市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5.申报机构需承诺接管破产企业后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变现后随时清偿。
6.申报机构需承诺办理案件的管理人团队主要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经法院许可,无特殊情况不得发生变更。
7.****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报名表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申报纸质材料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副本九份),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经验、办案业绩;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等情况;所在地非在**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办公室和派出相应的常驻人员(常驻人员最少不低于2人)。
(二)申报机构拟定的作为本破产清算案的工作方案,须包括工作思路、工作计划、组织框架、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三)申报机构担任本案管理人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在**市辖区内办理破产案件工作经验、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中有不动产登记、处置等事务处理经验等)。
(四)报酬方案。
(五)申报机构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材料。
(六)其他(包括维稳方案等与本院公布的公告、实施方案、评分细则相关材料)。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十份,邮寄至本院。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四、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选任结果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4月10日17时30分止标书代写
报名方式:申报机构应于报名截止时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zqzy@zhaoqing.****.cn,电子邮件标题为:管理人名称+竞争亚洲****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或现场交件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妥投时间为限。只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但未提交相应的纸质版申报材料,视为未申报。标书代写
选任结果:****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书面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指定一家中介机构担任本案管理人。如参与竞争的申报机构少于三家或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情形的,则转为随机方式,即采用摇珠方式指定本案破产管理人。通过本案竞争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不影响其全省一级管理人轮候顺位。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省**市**区信安三路2****法院民三庭
联系人及电话:
民三庭 林诗勉(0758-****144)
监督电话(0758-****127)
附件一:《关于亚洲****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附件二:《****法院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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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洲****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裁定指令本院受理亚洲****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现制定以下评分细则。
按下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
| 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一、专业水平 |
16分 |
1.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破产法专业文章或者出版专著的,每篇计2分;在省级以上破产法研讨会(论坛)上发表过破产法专业文章的,每篇计1.5分;参与省级以上破产行业课题研究的,每个课题研究成果计1.5分。(0-10分) 提供证明文件。 |
| 2.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的,每件计3分;****法院典型案例或优秀案例的,每件计2分;入选省****协会典型案例或优秀案例的,每件计1分。(0-6分) 同一案例不重复计分,按最高者计分。 提供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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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业经验 |
20分 |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超过40件的,计20分;40件以下30件以上的,计15分;30件以下15件以上的计10分;低于15件的计5分。(0-20分) 提供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等证明文件。 |
| 三、履职能力(第4-6项每个案件只能申报一次,不重复计分) |
36分 |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中介机构被指定/确定担任制造****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每件计2分。(0-12分) 提供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清算组成员名单等证明文件。 |
|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中介机构担任过制造****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成员,且重整计划、****法院批准/认可的,每件计4分;****法院批准/认可的,每件计2分。(0-12分) 提供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等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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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担任过其他类型企业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且重整计划、****法院批准/认可的,每件计3分;****法院批准/认可的,每件计1分。(0-10分) 提供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等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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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承诺在**设固定场所、常驻人员和团队的,计1.5分;拥有1名同时具备律师和财务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常驻人员,加0.5分。(0-2分) 提供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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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履职方案 |
20分 |
8.履职工作方案紧密结合债务人所属企业状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针对案涉破产企业有完整详细、渠道明确、操作性强的招商引资思路和方案。(0-20分) 提供证明文件。 |
| 五、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 |
5分 |
9.基础分3分,管理人报****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的得基础分3分;加分部分2分,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最合理的加2分。 |
| 六、执业责任保险 |
3分 |
10.竞争者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满1000万的,得1.5分;1000万(含)以上的,得3分。 |
| 七、减分情形 |
_ |
11.处置重大事件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减10分。 |
| 八、取消资格情形 |
_ |
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本院可直接取消其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1)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2)财产管理不善,造成破产财产及会计凭证等毁损灭失的; (3)在办案过程**取个人私利或滥用破产程序、存在明显不合理支出的; (4****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的; (5)被调查或控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
1.中介机构根据上述评分细则进行自评,随报名材料一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自评表的顺位装订并标注页码。
2.中介机构应当保证自评以及提供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其竞争选任资格。
3.评审委员会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评出各项得分。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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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 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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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资产/注册资金(万元)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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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合伙/国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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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执业律师、会计师数量(人) |
是否设专门破产、重组事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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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从事破产重整事务的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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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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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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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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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5年担任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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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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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案例简介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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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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