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60325

审批
福建-泉州-晋江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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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0325
****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0325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超临界发泡鞋材生产项目

2. 建设地点:**市灵源欣鑫路43号3幢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新****公司

5. 项目概况:****位于**省**市**市灵源欣鑫路43号3幢,主要从事超临界发泡鞋材的生产。项目租赁满誉(**)****公司闲置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厂房建筑面积共4637.36m2。项目招聘职工8人,均不住宿;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生产规模为年产200万双超临界发泡鞋材。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造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产生的造粒冷却废液收集后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处理厂****开发区****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处理厂****开发区****处理厂处理,****水厂****水厂尾水排放均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25年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密炼、开炼、造粒、射出成型、恒温定型、发泡、热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由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规定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排放限值。项目塑料熔融过程还会产生少量恶臭,以臭气浓度表征,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综上,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生产设备,项目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废包括边角料和不合格次品、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造粒冷却废液和生活垃圾。边角料和不合格次品、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造粒冷却废液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31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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