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04陈腾屯至三环路口路面改造工程(E4500002802005678001)补遗书第0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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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04陈腾屯至三环路口路面改造工程(****)补遗书第03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S204陈腾屯至三环路口路面改造工程

二、招标编号:****

三、招标公告时间:2026年3月11日

四、现对本项目两个标段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修改:

1.对所有标段的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备注“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业绩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必须提供**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cn/BMWebSite)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除‘**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其他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修改为“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业绩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必须提供**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cn/BMWebSite)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https://hwdms.****.cn:6060/hmeq/portal/company)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除‘**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其他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标书代写

2.所有标段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编列内容全部修改为“具有在最近5年中(项目交工验收日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按单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长度不小于10公里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改扩建工程、路面改造工程或路面修复工程均可)施工(项目工程内容应包含路面工程);或累计成功完成过长度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改扩建工程、路面改造工程或路面修复工程均可)施工(项目工程内容应包含路面工程)

投标人须知正文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3中的第二、三段修改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必须提供**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cn/BMWebSite)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https://hwdms.****.cn:6060/hmeq/portal/company)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除‘**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其他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所有标段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编列内容全部修改为“将投标人须知正文3.5.5中第二段修改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必须提供**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cn/BMWebSite)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https://hwdms.****.cn:6060/hmeq/portal/company)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合同文件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序号24条规定:取消“投标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监理工程师从其他在任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取消后调整为‘投标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方式’。故将正文中:‘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修改为: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必须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书。”

其余事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市**区北华街32号,联系人:陈工,电话:0775-****17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大道北段85****法院法官公寓1幢004号

联系人:苏诗韵 电 话:189****3435,0775-****665。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2026年3月24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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