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环审〔2026〕16号
****环境局
关于****多金属综合回收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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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27283)委托******公司编制的《****公司多金属综合回收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及总量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县赤土店镇清和堂村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硫浮选车间和硫精矿脱水车间(含硫精粉库),通过对现有选矿系统进行部分流程的工艺技术改造,在现有钼粗扫选流程后段增加选硫环节,采用“一粗二精”浮选工艺,对钼粗扫选尾矿中的硫元素进行回收,年产硫精粉8.28万t/a(品位45%)。项目计划投资2451.42万元,环保投资180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对新增浮选设备加盖封闭,设置负压集气,与现有工程浮选废气一同进入扩容改造后的一套“水喷淋塔+生物滤池+高压静电粒子净化器”净化装置进行集中处理。
上述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中“涉VOCs绩效引领企业指标”等相关标准文件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操作程序、加强管理,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减少跑冒滴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2.废水。项目硫精矿浓缩溢流水、压滤水送至现有选厂回水高位水池,回用生产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集水池收集后全部回用生产不外排。技改后,全厂选矿废水与尾矿一同依托现有工程排尾系统分别进入涩草湖尾矿库和**凹尾矿库堆存,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全厂生活污水经各化粪池预处理后经一套**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
3.噪声。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周围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4a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合法合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VOCs 0.137吨/年,****集团****公司36蒸吨燃煤锅炉替换燃气锅炉项目减排量中倍量调配。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涉及水利、发改、国土和规划、林业、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园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3月24日
抄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市生态****支队、****中心、****中心,**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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