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NCZ00026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宁夏睡眠医学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干部 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宁夏睡眠医学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干部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的采购需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分包名称: 分包类型: 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 报价方式: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干部 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
****中心(自****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工程类
竞争性磋商****000.00
总价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标书代写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施工。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依据项目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强制性文件标准规范的要求。

涉及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工程进度、工程计量方式、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质量保证等要求须达到合格标准。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市**区**西街37号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自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进场后15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 30 %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后,****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向供应商分期支付剩余款项。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以及符合财务规范和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付款事宜。

交付标准和方法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标准,质量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各项标准。标书代写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供应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质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为 5 年;装修工程为 2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建筑物内的给排水设施等配套工程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供应商负责免费修理。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工程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价 项目概况 施工工期 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及详细要求 备注
1 B****0000-房屋修缮 ****中心(自****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 ****中心(自****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 1 ****000.00 ****中心(自****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包括一层吊顶更换,二至五层走廊石膏板吊顶拆除更换为矿棉板吊顶,乳胶漆墙面、天棚铲除重新施工,3层复合木地板局部维修更换,所有房间门更换,屋面拆除并重新做保温及防水,4层、5层房间窗户更换,4层、5层走廊地面铺贴PVC(聚氯乙烯)卷材,4层、5层走廊加装靠墙扶手,4层、5层房间安装暖气罩,卫生间洗漱台拆除更换,卫生间墙面、地面、吊顶等拆除后重新施工,室外电梯土建等。给排水工程拆除及安装;采暖通风工程拆除及安装;电气工程拆除及安装;雨水系统更换;****中心移21台空调、移10台监控摄像机至本项目;新增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系统;导医分诊系统、子母钟系统预留线槽、配线和点位;室外给排水管道拆除及安装,路面拆除恢复、原有污水井清理、新砌混凝土井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施工。 须达到合格标准。 依据项目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强制性文件标准规范的要求。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工程类

项目****中心(自****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依据项目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强制性文件标准规范的要求。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甲方责任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乙方责任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银行****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项目****中心(自****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包括一层吊顶更换,二至五层走廊石膏板吊顶拆除更换为矿棉板吊顶,乳胶漆墙面、天棚铲除重新施工,3层复合木地板局部维修更换,所有房间门更换,屋面拆除并重新做保温及防水,4层、5层房间窗户更换,4层、5层走廊地面铺贴PVC(聚氯乙烯)卷材,4层、5层病房设置衣柜,4层、5层走廊加装靠墙扶手,4层、5层房间安装暖气罩,卫生间洗漱台拆除更换,卫生间墙面、地面、吊顶等拆除后重新施工,室外电梯土建等。给排水工程拆除及安装;采暖通风工程拆除及安装;电气工程拆除及安装;雨水系统更换;****中心移21台空调、移10台监控摄像机至本项目;新增监控、综合布线系统、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系统;导医分诊系统、子母钟系统预留线槽、配线和点位;室外给排水管道拆除及安装,路面拆除恢复、原有污水井清理、新砌混凝土井等。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以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严格遵循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为验收标准,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现行有****政府采购监管要求执行。 (验收方案附件):标书代写验收方案.doc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施工。

施工地点**市**区**西街37号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自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进场后15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 30 %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后,****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向供应商分期支付剩余款项。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以及符合财务规范和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付款事宜。

交付标准和方法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标准,质量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各项标准。标书代写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供应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质保,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为 5 年;装修工程为 2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建筑物内的给排水设施等配套工程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供应商负责免费修理。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标书代写

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工程类细则类别

工程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报价 15.00 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做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 备注: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最后磋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平均值50%的,即最后磋商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平均值×50%; 2)最后磋商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50%的,即最后磋商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50%; 3)最后磋商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最后磋商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最后磋商报价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标书代写
2 项目管理机构 5.00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须提供职称证书),否则不得分。 2)项目班子组成合理4分: (1)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分(须提供职称证书); (2)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质量员1人(各岗位人员配备符合上述要求得3分,缺一人扣1分)。 【以电子响应文件中附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人员证书及2025年10月至今任意一月社保缴纳记录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否则不予计分】电子标服务
3 类似业绩 5.00 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 【以电子响应文件中附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及相关合同证明页扫描件作为证明(提供的合同扫描件需逐页加盖公章),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计分】标书代写
4 工期承诺 2.00 供应商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5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施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以电子响应文件中附的承诺函为准,承诺函应明确项目工期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计分】标书代写
5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5.00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清单内容编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编制说明及项目概况 2、施工部署 3、主要施工方案及措施 4、人员配置及保障措施 5、施工保障措施 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全面或不具针对性或不能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方案有明显缺陷瑕疵的,得1分;未响应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5项共计15分。
6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5.00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清单内容编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质量控制目标 2、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3、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 4、质量奖罚措施 5、成品质量保障措施 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全面或不具针对性或不能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方案有明显缺陷瑕疵的,得1分;未响应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5项共计15分。
7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0.00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清单内容编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管理体系 3、安全防护措施 4、应急预案及措施 5、安全事故预防及措施 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方案有明显缺陷瑕疵的,得1分;未响应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5项共计10分。
8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10.00 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分布地点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2、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3、环境保护措施 4、奖罚措施 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5分;方案有明显缺陷瑕疵的,得1分;未响应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4项共计10分。
9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0.00 供应商须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进度计划与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进度控制目标 2、进度计划 3、进度保证措施 4、进度控制程序及方法 5、经济处罚 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方案有明显缺陷瑕疵的,得1分;未响应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5项共计10分。
10 **配备计划 9.00 根据本项目合同履行期要求及项目分布地点的特殊性,制定与本项目相适应的**配备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劳动力配备计划 2、材料配备计划 3、主要机械配备计划 以上每项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全面或不具针对性或不能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方案有明显缺陷瑕疵的,得1分;未响应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3项共计9分。
11 保修承诺 4.00 1.响应文件中承诺若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有违约经济处罚的得2分(违约处罚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 5‰)。 【以电子响应文件中附的承诺函加盖公章为准】 2.响应文件对保修有承诺且有违约经济处罚条款的得2分(违约经济处罚不得低于所投工程总造价的1%)。 【以电子响应文件中附的承诺函加盖公章为准】标书代写
合计: 100.00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标书代写

免责声明: 本页面****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24
意见征集
2026NCZ00026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宁夏睡眠医学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干部 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宁夏睡眠医学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干部培训中心原办公楼)修缮项目的采购需求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