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县迎春河保合寺传统风貌更新EPC项目酒店部分马赛克,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确定供货商。
2.1 交货地点:**市**县东门片区,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投标人须自行综合单次送货量的不确定性等因素)。
2.2 项目概况:采购米黄色石材马赛克、仿洞石岩板、墙面陶瓷马赛克等货物,具体货物种类、数量、规格型号等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的“招标货物清单”及“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分项报价明细表”。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91450.00元。
2.4 招标范围:在供货期内完成“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招标货物清单范围内招标人实际需求货物的供货(招标货物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投标人须自行考虑供货量减少或增加的风险,最终供货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供货期满,无论累计供货数量多少,供应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补偿任何费用)。
2.5 供货期与送货时限:
2.5.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县迎春河保合寺传统风貌更新项目完工止,按招标人要求分批次供货,每次供货将招标人该批次需求的全部货物按质按量按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单次送货数量多少的不确定性等风险)。
2.5.2送货时限:供货期内按招标人要求分批次送货,原则上每次接招标人送货通知后7天内将招标人当批次所需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超期2天,处5000元/次违约金;超期3-5天,处10000元/次违约金,超期6天以上解除合同,并处100000元违约金)。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招 标 人: | **** | 代理机构: | **** |
| 地 址: | **市**县桂西大道财富大厦十五楼 | 地 址: | **市**县桂西大道财富大厦十四楼 |
| 邮 编: | 邮 编: | ||
| 项目负责人: | 许老师 | 项目负责人: | 朱老师 |
| 电 话: | 023-****4966 | 电 话: | 023-****6886 |
| 传 真: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
| 监督部门: | 垫****服务中心 | ||
| 电 话: | 023-****61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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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迎春河保合寺传统风貌更新EPC项目酒店部分马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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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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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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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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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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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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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0905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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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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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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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5778VA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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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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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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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07********0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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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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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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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584-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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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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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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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0009065-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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