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区和宁路东侧高压电缆缆化迁改工程施工(重新公告) |
标题 关于******区和宁路东侧高压电缆缆化迁改工程施工(重新公告)的补充通知(五) 内容
各拟投标人:
******区和宁路东侧高压电缆缆化迁改工程施工(重新公告)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澄清
质疑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一节、技术规格书-“★1.2 本次电缆采购的品牌要求:上上电缆、宝胜电缆、万马电缆、太阳电缆、泰开电缆、亨通电缆、中超电缆、恒飞电缆、远东电缆、特变电工电缆、起帆电缆、华新电缆等同等或以上品牌,投标人提供同等或以上品牌的,须提供能证明该品牌属于同等或以上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提供的品牌使用前需经过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承诺满足本条款要求。”
问:本条款虽允许投标人使用“ 同等或以上品牌”,但未明确“ 同等”的认定标准。投标人应当依据何种指标(如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用户评价等)来证明其推荐品牌“ 同等或以上” ,招标文件未作任何界定。请明确。
回复:投标人中标后拟用“同等或以上品牌”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参数等),由招标人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参数为核心依据,结合行业资质、市场认可度等辅助指标,综合进行判定。
质疑内容 2: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节、商务要求-“★1.4 拟派遣施工人员要求:需提供拟派遣至本项目的施工人员清单(至少 5 人),投标人必须为拟派遣至本项目的施工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 ,保额应至少达到每个人 100 万元 ,投标人须提供保单扫描件及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个月或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扫描件 ,保单原件备查。”标书代写
问:该条款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供保单扫描件,本项目核心在于中标后进场施工人员应缴纳人身意外保险,现将投保行为前置到投标阶段,与合同履行缺乏直接必要关联,且该条款未考虑保险投保周期实际情况,保单处于交接期的投标人客观上无法在投标截止前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单,构成不合理限制。建议修改。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节、商务要求-“★1.4拟派遣施工人员要求”修改为:“★1.4拟派遣施工人员要求:需提供拟派遣至本项目的施工人员清单(至少5人),投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个月或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若中标,将在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至少5人)为其缴纳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险,未按要求购买保险的,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标书代写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三节、报价要求-补充:1.8 投标人须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自行负责本项目施工涉及各产权单位的进出场协调事宜。应综合统筹施工工序、作业时段,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确保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总工期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上述现****管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申请增加任何配合费用。
三、本项目标书售卖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4月7日23:59:59,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4月9日 9:00。标书代写
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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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修改时间 标书售卖截止时间(报名) 2029-04-07 23:59:59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26-04-09 09:00:00标书代写
| 采购人: | **** | 采购代理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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