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110/2026-10248 | 分 类:铁路 |
| 基础处 | 发文日期:2026年03月17日 |
| 省发改委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 文 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6〕79号 |
| 有效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4日 |
**交投****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G4222**至**高速公路**段项目的请示》(鄂交投和襄文〔2026〕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运输厅关于反馈G4222**至**高速公路**段工程行业审查意见的函》《交通运输部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段工程资**排的意见》(交规划函〔2025〕420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G4222**至**高速公路**段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天和鄂咨〔2026〕58号)等文件,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宜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布局,进一步强化鄂豫省际交通联系,推动**都市圈一体化,促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意建设G4222**至**高速公路**段(项目代码:****)。
项目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产生,具体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局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省高速****公司、******公司、****设计院****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95.6%、1%、1%、1%、1%、0.1%、0.1%、0.1%、0.1%的持股比例共同出资组建的**交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该项目全部****政府部门。
二、项目主线起于**省**市**草店镇鄂豫界,顺接拟建的G4222**至**高速公路****段,经殷店镇、万和镇,止于**市**吴山镇**与**市界处,顺接同步建设的G4222**至**高速公路**段,全长约76.4公里。
三、项目主线采用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7米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线设置草店、殷店、月亮堰(枢纽)、万和、吴山等互通5处,****收费站4处、服务区2处、养护工区1处、****中心1处,以及其他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四、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5.11亿元,其中: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法人自筹;申请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约21.69****运输部核定为准),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关于项目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依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审定。
五、请按照建设环境**型、**节约型公路的要求,加**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保和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招标工作。
七、核准该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是:******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20********002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核准文件,抓紧衔接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在工程建设和运营阶段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务必将安全生产、消防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G4222**至**高速公路**段
| 类别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 勘 察 | √ | √ | √ | ||||
| 设 计 |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 监 理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 说明: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026年3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