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平县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审批
福建-龙岩-武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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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闽龙武环责改〔2026〕2号
发布机构:****环境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2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6-02-24 17:25
****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武环责改〔2026〕 2 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钟福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33195

地址:**省**市**县中堡镇下村村金狮路35号

我局于2026年 2 月 15 ****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5日你公司氰化车间下方1000m3事故应急池旁雨水边沟有矿浆、废水流过的痕迹。经查2026年2月12****公司从200m3应急池抽至1000m3应急池的消防用水带接口破裂断掉,有含氰废水外流至雨水边沟,并经雨水边沟流入氰化车间下方潭溪河,你公司含氰废水在外流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况下,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政府或者我局报告,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5日,****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2月15日,由你公司氰化车间主任刘金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6年2月16****公司氰化车间主任刘金如提供刘金如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年2月16日,****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2月24日,****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6年2月16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环总监胡升荣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6年2月16****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环总监胡升荣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县三鑫矿业银多金属冶炼厂日处理银精矿50t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省**三鑫矿业银多金属冶炼厂日处理银精矿50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悦洋**西矿段银多金属矿采矿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悦洋金属矿选矿厂300t/d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应急预案备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境局关于悦洋银多金属矿10万t/a扩至66万t/a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各1份;

5.2026年2月24****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环总监胡升荣提供胡升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2026年2月15日,现场照片,****公司含氰废水在外流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况下,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政府或者我局报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印章)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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