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武环责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钟福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33195
地址:**省**市**县中堡镇下村村金狮路35号
我局于2026年 2 月 25 ****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12月25****生态环境厅(**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备案的情况下,将氰化车间浮选压滤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贮存的工业固废197421.64kg(干重)跨省转移至**省****公司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5日,****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验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2月25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黄坤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6年2月25日,****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2月25****公司副总经理黄坤提供**县三鑫金狮矿化验报告单、地磅房过磅单、购销合同、**省****公司营业执照、**省****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1份;****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6年2月25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黄坤提供2025年12月25日铜精矿销售结算表、销售发票各1份; ****公司转移工业固体废物197421.64kg(干重)综合利用所得。
5.2026年2月25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黄坤提供**省**县三鑫矿业银多金属冶炼厂日处理银精矿50t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环境局关于悦洋银多金属矿10万t/a扩至66万t/a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公司环评批复、应急预案备案、排污登记情况。
6.2026年3月3日,****环境局提供的《**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备案的情况截图,****公司****生态环境厅(**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备案。
7.2026年2月25日,副总经理黄坤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MXDXJB(2014)0048)复印件1份,****公司跨省转移至**省****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属于第Ⅱ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案前,不得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印章)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