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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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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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二、项目名称:****医院多重病原体宏基因检测(tNGS)项目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公司 |
| 地址:**市驿****街道**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 |
| 被投诉人:****医院 | | 地址:****华大道747号 | |
| 相关供应商:**** | | 地址:**市**区马寨镇**路66号 | |
| 当事人:中大****公司 | | 地址:**省**市**区方北路58号 | |
| 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供应商从(一)高通量测序仪的技术参数、(二)基因测序文库构建系统(仪)技术参数、(三)核酸提取仪技术参数、(四)PCR 扩增仪技术参数、(五)恒温混匀仪技术参数、(六)高速离心机技术参数、(七)涡旋混合器技术参数等七个投诉事项中,认为成交供应商****在存在11项技术参数为负偏离。依据磋商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产品技术指标评分标准的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除2分,扣完为止”,认为成交供应商存在11项参数负偏离,合计应当扣除22分。请求依法核查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若确认其多项参数负偏离,要求依法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通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二)有2项参数为负偏离,依据磋商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应扣除4分,扣除负偏离4分后,成交供应商****在推荐成交供应商排名中仍为第一,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三)、(四)、(五)、(六)、(七)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其他六个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 |
|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