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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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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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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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在**市**区**镇广湛路华达北斗华庭项目实施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线索移交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函以及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901.48以及《****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处罚裁量档次,同时不具备“从轻”以及“从重”的情形。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人民币(玖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有关程序,我局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城综执罚决字〔2026〕****006号),但因你(单位)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进行经营,邮寄送达无人领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城综执罚决字〔2026〕****006号)。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湛****银行湛****银行****财政局非税代收户:441********66847;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440********624********08003),转账时请附缴款识别码:440********0001676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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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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