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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7324700 | 建设单位法人:刘德隆 |
| 王馨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 **省**市**区天乾湖街65-1号(全部) |
|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23.446667 纬度: 41.9575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20 |
| 沈环审字〔2024〕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2********7324700001U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249.44 |
| 1654.7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73247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2********7324700 | 验收监测单位:**中****公司 |
| 912********183849Q | 竣工时间:2026-02-01 |
| 2026-0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25 |
| 2026-02-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0520 |
| 改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在既有厂区内进行建设,**1台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在既有封闭煤库内**1座破碎筛分间,并改造衔接既有输煤系统;**1套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中和+絮凝+沉淀),既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增加1座絮凝沉淀池;**1座石灰粉仓、1座钢灰仓、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事故池;对既有厂房和危险废物贮存点进行改造。项目总投资6249.44万元,环保投资1654.7万元。供水、供电、排水依托现有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营运期生产系统主要由点火系统、输煤系统、热力系统、水处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除灰渣系统等组成。输煤系统将煤送到炉膛内燃烧,水在锅炉中被加热产生的130℃的热水通过管网输送至换热站,换热后水温降至70℃左右返回锅炉加热,形成一次网循环过程。锅炉烟气经脱硝、除尘及脱硫塔处理后排入大气。煤在锅炉内燃烧生成的炉渣、除尘器收集下来的收尘灰,分别进入灰渣场及钢灰仓,灰渣和脱硫系统产生的脱硫石膏日产日清,外售综合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锅炉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SNCR 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原有1根 8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20年5号)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标准,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工艺设计要求。2、破碎筛分工序应封闭,进出料口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3、危废贮存废气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4、石灰粉仓、钢灰仓废气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既有煤场、灰渣场及石膏库等均为全封闭,煤场卸煤装置应安装喷淋抑尘系统。项目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氨水罐区产生的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5、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锅炉定期排污水应回用于输煤斜廊抑尘及粉煤灰加湿;软水制备废水应回用于锅炉冲渣及粉煤灰加湿:脱硫废水应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其余部分用于粉煤灰加湿及锅炉冲渣。6、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应达到国四阶段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7、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要求。8、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合理制定运输时间路线、在全封闭煤库中装卸煤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9、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改造后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10、锅炉炉渣、除尘器收尘灰、脱硫废水污泥、脱硫石膏、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自然沉降粉尘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破碎筛分除尘器收尘灰、自然沉降粉尘应回用于锅炉燃烧系统;锅炉炉渣、脱硫废水污泥和脱硫石膏应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的灰渣场、石膏库并日产日清,锅炉烟气除尘系统收尘灰应暂存于**钢灰仓并随炉渣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应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11、项目应将**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事故池等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钢灰仓、石灰石粉仓、破碎间等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12、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抑尘措施,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13、你单位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锅炉烟气应按要求落实在线监测措施,并与生态部门联网。项目投产后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 实际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库改建为危险废物贮存点,危废库治理措施未建设,因危废库治理措施未建设,故不产生危废“废活性炭”,其他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 |
| 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变动详情如下: 验收后全厂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0.2t/a)和废机油桶(0.6t/a)以及原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43.2t/a)。环评设计建成后产生危废总计44t/a(0.2t/a+0.6t/a+43.2t/a),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危废贮存库改为危废废物暂存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治理措施。 本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锅炉等设施属于规律检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设备保养,故本厂于锅炉房内设置一个废机油及废油桶的暂存点,待维修完成后,废机油及废油桶由有资质单位直接拉运出厂,不在厂区内长期贮存。企业已签订废机油、废油桶危废协议,承诺废机油、废油桶由有资质单位及时拉运处置,详见附件1危废协议。 验收期间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0.2t/a)和废机油桶(0.6t/a)以及原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43.2t/a);废催化剂由厂家直接更换,不在厂内贮存;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点内,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危废贮存点内实际最大贮存量不超过3吨。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3.8中危废贮存点定义为:"HJ1259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8.3.5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本厂设置的暂存点位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危险废物的场所,且最大贮存量不超过3吨,故建设危废贮存点,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及废气治理措施。 经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危险废物贮存点未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及15m高排气筒”治理措施的情况下,且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根据验收检测显示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未增加10%及以上,故不属于重大变动。(变动情况排污许可办理时已备案,情况说明详见附件9)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内容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按规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2、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报告书”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445 | 0.013 | 0.0575 | 0 | 0 | 0.058 | 0.013 | |
| 0.02 | 0.039 | 0.059 | 0 | 0 | 0.059 | 0.039 | |
| 0.002 | 0.004 | 0.006 | 0 | 0 | 0.006 | 0.004 | |
| 0.001 | 0.0006 | 0.0016 | 0 | 0 | 0.002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32 | 0.032 | 0 | 0 | 0.032 | 0.032 | |
| 0.065 | 0.039 | 104 | 0 | 0 | 0.104 | 0.039 | |
| 0 | 0.013 | 0.013 | 0 | 0 | 0.013 | 0.013 | |
| 0 | 63071.37 | 63071.37 | 0 | 0 | 63071.37 | 63071.37 | / |
| 40.973 | 4.12 | 45.093 | 0 | 0 | 45.093 | 4.12 | / |
| 229.38 | 26.548 | 255.928 | 0 | 0 | 255.928 | 26.548 | / |
| 2.163 | 6.319 | 7 | 0 | 0 | 8.482 | 6.31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3.544 | 0.483 | 4.027 | 0 | 0 | 4.027 | 0.483 | / |
| 0.004 | 0.008 | 12 | 0 | 0 | 0.012 | 0.008 | / |
| 1 | 化粪池处理 | 《**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废水排放浓度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其中pH及动植物油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 |
| 1 | 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低压脉冲喷吹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 | 锅炉烟气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20年5号)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工艺设计要求。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锅炉(DA001)有组织锅炉烟气排放颗粒物最大浓度为1.7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17.5mg/m3、氨氧化物最大浓度为34mg/m3均满足《****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20年5号)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浓度为0.212ug/m3满足《****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最大浓度为1.09mg/m3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工艺设计要求。 | |
| 2 | 破碎粉尘废气经破碎间密闭负压+设备物料进出口安装包围型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 与环评一致 | 破碎间排气筒(DA002)颗粒物最大浓度为5.2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
| 1 | 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限值的要求。 |
| 1 | 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锅炉定期排污水应回用于输煤斜廊抑尘及粉煤灰加湿;软水制备废水应回用于锅炉冲渣及粉煤灰加湿:脱硫废水应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其余部分用于粉煤灰加湿及锅炉冲渣。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要求。 | 与环评一致 |
| 1 | 锅炉炉渣、除尘器收尘灰、脱硫废水污泥、脱硫石膏、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自然沉降粉尘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破碎筛分除尘器收尘灰、自然沉降粉尘应回用于锅炉燃烧系统;锅炉炉渣、脱硫废水污泥和脱硫石膏应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的灰渣场、石膏库并日产日清,锅炉烟气除尘系统收尘灰应暂存于**钢灰仓并随炉渣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应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与环评一致 | |
| 2 |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改造后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与环评一致 |
| 1 | 你单位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锅炉烟气应按要求落实在线监测措施,并与生态部门联网。项目投产后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 与环评一致 |
| 1 |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按规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 与环评一致 |
| 依托厂区现有锅炉房和附属设施、斜除渣机及除渣间依托现有、锅炉烟囱依托现有、依托在线监测室、输煤斜廊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一级网系统依托现有工程、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集中处理、依托现有防渗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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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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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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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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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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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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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