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主要内容:
******公司1#地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县**镇药王洞村,中心地理坐标:E107°53′23.05482″,N36°0′5.31936″。该地块占地面积为4059.90m2(合6.09亩),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公司。根据调查和影像图,2003年-2010年,该地块为耕地;2010年-2015年,地块内存在少量居民点,地块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2015年-2023年,地块内居民点已拆除,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2023年,地块平整为空地,土地性质不发生变化;2024年1月,地块作为住宅使用,土地性质转变为城镇住宅用地;2025年,住宅地块现为空地,还未建设。
该地块现有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如下: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 1-2019)4.2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过现场踏勘、地块开发利用历史调查、周边污染源对地块影响分析、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对资料收集情况、踏勘结果和人员访谈结果进行分析可知,该项目地块在2010年之前为农用地及荒地;2017年被平整规划,但其土地性质并未发生变化;2017-2023年期间为荒地;2024年土地性质转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周边无明显污染源分布,项目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其余地块大多是居民地和农用地,从历史沿革来看,周围潜在污染源对该地块形成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故可判定该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可以作为商服用地,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责任信息: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省**市**县**路3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三委托调查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省**市**区**路街道**路 275 号
联系人:苏总
联系电话:133****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