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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1(寄宿托养):
| **** | **市新区樱园路3号 | 综合评分法 | 否 | 179,940.00元 | 85.17 |
合同包2(日间照料):
| **中****公司 | **省铜****敬老院 | 综合评分法 | 否 | 138,950.00元 | 83.00 |
合同包3(居家托养):
| ******医院 | **市**区泥阳路中段 | 综合评分法 | 否 | 87,115.00元 | 87.67 |
合同包1(寄宿托养):
服务类(****)
| 1-1 | 其他服务 | 寄宿托养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范围 | 一、服务内容 (一)寄宿制托养照护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二、服务预算 (一)寄宿制托养服务 任务量为30人,每服务3个月计为1人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6000元。最终服务任务将结合上级资金下达进度科学统筹安排。 三、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以下类型残疾人: 1.智力残疾人; 2.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在精神专科确诊并接受治疗,急性期症状得到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重度肢体残疾人; 4.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县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已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本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判定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指标。 | 2026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任务目标。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 承接的托养和照护服务类型应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总局、****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37516-2019)、《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残联发〔2016]6号)中关于机构人员和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 。 | 179,940.00 |
合同包2(日间照料):
服务类(**中****公司)
| 2-1 | 其他服务 | 日间照料 | 招标文件所列内容 | 日间照料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二、服务预算 (一)日间照料服务 任务量为35人,每服务70天计为1人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4000元。最终服务任务将结合上级资金下达进度科学统筹安排。 三、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以下类型残疾人: 1.智力残疾人; 2.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在精神专科确诊并接受治疗,急性期症状得到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重度肢体残疾人; 4.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县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已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本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判定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指标。 | 2026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任务目标。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 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标准 | 138,950.00 |
合同包3(居家托养):
服务类(******医院)
| 3-1 | 其他服务 | 居家托养 | 磋商文件所列内容 | 一、服务内容 (一)居家服务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 二、服务预算 (一)居家托养 任务量为35人,每月服务次数不少于12次,每人次购买标准为2500元。最终服务任务将结合上级资金下达进度科学统筹安排。 三、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以下类型残疾人: 1.智力残疾人; 2.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在精神专科确诊并接受治疗,急性期症状得到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重度肢体残疾人; 4.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县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已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本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判定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指标。 | 2026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任务目标。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 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标准 | 87,115.00 |
王俊明(采购人代表)、尚淑琴、王百锁
|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参考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收取;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户名:****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号:6105 0191 0004 0000 4479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 1 | 寄宿托养 | 0.5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 2 | 日间照料 | 0.5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 3 | 居家托养 | 0.5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无
名称:****
地址:****县委办公楼1楼101室
联系方式:0919-****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省**市**新区商通大道6号智慧大厦一幢203室
联系方式:029-****3153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金娥
电话:029-****3153
****
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