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行****路东侧,调查地块面积2779.33m2。地块历史用途为仓储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该地块未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8号,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联动监管程序》(冀环土壤〔2021〕358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办理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的相关手续,故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初步判断调查地块污染的可能性很小,保守起见,对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调查,共布设了3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14组土壤样品(包括密码平行样品2组)。土壤检测指标为重金属(7项,基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27项,基本项目)、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基本项目)、pH值、石油烃(C10-C40)(验证性选测)、多环芳烃(8项,验证性选测)。经对样品检测结果进行分析,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存在检出。将检出物质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风险筛选值进行比较,均不存在超标情况;重金属六价铬和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全部未检出。土壤检出污染物不存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风险。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该地块不存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风险,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标准,可以安全利用,无需进入详细调查阶段,建议结束地块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