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兴市成兴青山环保有限公司高盐有机废水处理系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泰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5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市****公司高盐有机废水处理系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3-24 16:18

**市****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市****公司高盐有机废水处理系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范围内新增废液预处理系统、一段、二段催化氧化系统等设备对原有机系统进行工艺改造,**1座干化车间,同步对有机废液收集罐、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有机系统形成年处置4.8万吨固废的处置规模,其中包括一般固废(船舶洗舱废水)1万吨、危险废物3.8万吨,新增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包括HW02(271-002-02、276-002-02)、HW11(900-013-11)、HW49(772-006-49),全厂形成12万吨的固废处置规模,其中一般固废(船舶洗舱废水)处置规模由原6.5万吨调减为3.5万吨,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保持8.5万吨不变,全厂处置的危废类别及代码包括HW02(271-002-02、276-002-02)、HW06(900-401-06、900-402-06、900-404-06)、HW08(900-249-08、251-001-08)、HW09(900-005-09、900-006-09、900-007-09)、HW11(900-013-11)、HW12(264-010-12、264-011-12)、HW17(336-054-17、336-055-17、336-052-17、336-056-17、336-057-17、336-058-17、336-059-17、336-061-17、336-062-17、336-063-17、336-064-17、336-066-17)、HW34(251-014-34、264-013-34、261-057-34、261-058-34、313-001-34、336-105-34、398-005-34、398-006-34、398-007-34、900-300-34、900-301-34、900-302-34、900-303-34、900-304-34、900-305-34、900-306-34、900-307-34、900-308-34、900-349-34)、HW35(251-015-35、261-059-35、193-003-35、221-002-35、900-350-35、900-351-35、900-352-35、900-353-35、900-354-35、900-355-35、900-356-35、900-399-35)、HW49(772-006-49)。项目建成后主要服务**及临近区域(**、**),接收范围限于**省范围内。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入场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等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与处置等信息。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有机系统废气、有机废液及有机洗舱废水收集罐废气、硫酸存储及投加系统废气与现有项目酸碱系统废气、含油废液收集罐废气、含油系统废气(含蒸发车间废气)及厂区危废贮存设施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一并收集至1套改建的多级喷淋(两级碱洗、一级酸洗、一级VOC吸收液)+三级过滤+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的20米高的排气筒(2#)排放。

本次技改后,排气筒(2#)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甲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N,N-二甲基甲酰胺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有机系统出水及喷淋塔排水依托厂区现有550立方米/****处理站处理,采用“ECSB厌氧+PTAAO”工艺,废水经预处理达接管****经济开发区****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浮油、浮渣、物化污泥、蒸发结晶盐、生化污泥、废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生产车间、综合车间、槽罐车等候区、废液收集罐区、废液卸料区、吨桶存放库、废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围堰、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依托厂区现有重点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防渗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探测器和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包括废液收集罐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事故应急池、应急罐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外的其他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硫酸雾≤0.0001吨、挥发性有机物≤1.1600吨(包括甲苯≤0.0038吨、二氯甲烷≤0.0040吨、三氯甲烷≤0.0047吨、DMF≤0.0874吨)、氨≤0.0074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5607吨(包括甲苯≤0.0014吨、二氯甲烷≤0.0014吨、三氯甲烷≤0.0102吨、DMF≤0.1689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氯化氢≤0.1441吨、硫酸雾≤0.0801吨、氟化物≤0.0764吨、氮氧化物≤0.0979吨、VOCs≤1.317吨(包括甲苯≤0.0038吨、二氯甲烷≤0.0040吨、三氯甲烷≤0.0047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881吨)、氨≤0.0149吨、硫化氢≤0.001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氯化氢≤0.0225吨、硫酸雾≤0.0255吨、氟化物≤0.0105吨、氮氧化物≤0.006吨、挥发性有机物≤0.6017吨(包括甲苯≤0.0014吨、二氯甲烷≤0.0014吨、三氯甲烷≤0.0102吨、DMF≤0.1689吨)、氨≤0.0263吨、硫化氢≤0.0096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50701.38/50701.38吨、化学需氧量≤32.9245/1.521吨、悬浮物≤2.1938/0.507吨、氨氮≤1.3522/0.1521吨、总氮≤2.1628/0.7605吨、总磷≤0.2764/0.0152吨、甲苯≤0.0108/0.0051吨、三氯甲烷≤0.0344/0.0152吨、AOX≤0.0372/0.0372吨、盐分≤16.6767/16.6767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24032.48/124032.48吨、化学需氧量≤53.3030/3.7210吨、悬浮物≤2.4806/1.2403吨、氨氮≤2.3789/0.3721吨、总氮≤5.0097/1.8605吨、总磷≤0.3622/0.0372吨、甲苯≤0.0112/0.0112吨、三氯甲烷≤0.0335/0.0335吨、AOX≤0.0372/0.0372吨、盐分≤52.6605/52.6605吨、石油类≤0.5619/0.124吨、氟化物≤0.3361/0.3361吨、铅≤0.0037/0.0037吨、镉≤0.0004/0.0004吨、汞≤0.00004/0.00004吨、砷≤0.0037/0.0037吨、总铬≤0.0037/0.0037吨、镍≤0.0025/0.0025吨、铜≤0.0186/0.0186吨、锌≤0.0372/0.037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6年3月24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