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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0.173014公顷 | 宗地坐落: | **县体育路与纳菲莎路丁字口东北角 | ||
| 年限: | 70年 | 土地用途: | 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用地(一类) | 项目名称: | |||
| 成交价: | 7.118741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 备注: | 2006年7月17日,原****联社****经贸局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莎政办发〔2005〕80号),与**县****公司签订了《沿街土地开发合同》,开发土地为原**县二****木器厂两宗国有土地(**县体育路与纳菲莎路丁字口东北角和西北角)。随后**县****公司办理了艾德尔巴格路商住楼的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2007年建设完成并通过消防验收。按照《沿街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原****联社****经贸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县****公司出资建设地下一层地上五层两栋商住楼。目前因艾德尔巴格路商住楼项目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完善,****木器厂安置职工无法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为了妥善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按照2001年12月10日,**地区行政公署下发《******局和体改委的通知》(喀署发〔2001〕118号)和按照《自然**部关于加快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号),通过协议出让方式给****,用于完善艾德尔巴格路商住楼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由****按照地区行署118****国土局出具的标定地价核算的价款缴纳出让金7.****405万元。土地使用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土地使用起始时间按照**县发展计划局出具的立项批复时间开始计算,起始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 | ||||||
| 宗地编号: | SCBQ0701B****005 | 宗地总面积: | 0.233605公顷 | 宗地坐落: | **县体育路与纳菲莎路丁字口西北角 | ||
| 年限: | 70年 | 土地用途: | 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用地(一类) | 项目名称: | |||
| 成交价: | 9.608636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 备注: | 2006年7月17日,原****联社****经贸局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莎政办发〔2005〕80号),与**县****公司签订了《沿街土地开发合同》,开发土地为原**县二****木器厂两宗国有土地(**县体育路与纳菲莎路丁字口东北角和西北角)。随后**县****公司办理了艾德尔巴格路商住楼的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2007年建设完成并通过消防验收。按照《沿街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原****联社****经贸局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县****公司出资建设地下一层地上五层两栋商住楼。目前因艾德尔巴格路商住楼项目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完善,****木器厂安置职工无法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为了妥善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按照2001年12月10日,**地区行政公署下发《******局和体改委的通知》(喀署发〔2001〕118号)和按照《自然**部关于加快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号),通过协议出让方式给****,用于完善艾德尔巴格路商住楼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由****按照地区行署118****国土局出具的标定地价核算的价款缴纳出让金9.608636万元。土地使用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土地使用起始时间按照**县发展计划局出具的立项批复时间开始计算,起始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 | ||||||
二、公示期:2026年03月25日 至 2026年04月03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县体育路15号
邮政编码:844700
联 系 人:郑金泰
联系电话:183****0645
电子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