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6-03-26 15:27:46 | 2026-03-26 15:57:46 |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 西北神贸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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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电厂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10000.00 | -- | 固定保证金 | 500000.00 | 2026-03-26 15:27:16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2026-03-28 ~ 2026-04-30 | 全额支付 | ****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5.数质量确认、价格调整及其他约定 5.1品种质量指标见下表。 表1 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5.2数量确认:****电厂验收、过磅为准。 5.3质量检验:以到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干燥基全硫,以百分数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电厂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算:粒度超标、矸石或杂物、上下分层装煤、来煤外水过大、手握成团、掺配煤泥等情节严重的。对上述情况,电厂有权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5.4煤质奖罚标准: 燃煤基准热值为3000千卡/千克,在合同规定热值范围内,执行低位发热量分阶段加权累计结算方式。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低位发热量≥2800千卡/千克,以3000千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2.2)/3000大卡×低位发热量-2.2)元/吨; 第二阶段:2600≤低位发热量<2800千卡/千克范围,以30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2.2)/3000大卡×低位发热量×0.95-2.2)元/吨; 第三阶段:2400≤低位发热量<2600千卡/千克范围,以30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2.2)/3000大卡×低位发热量×0.90-2.2)元/吨; 第四阶段:低位发热量<2400千卡/千克范围,按保底价37.8元/吨予以结算。 5.5月加权平均空干基全硫(St,ad)≤0.4%,每超合同标准值0.1%,结算价减少6元/吨。 5.6月加权平均全水(Mt)≤25%,每超合同标准值1%,考核扣减结算重量的1%。 5.7月加权平均灰分(Aad)≤30%,每超合同标准值1%,结算价考核扣减1元/吨。 5.8颗粒度要求:来煤颗粒度0-50mm,<1mm的不得≥15%。在接卸燃煤过程中发现粒度超过50mm时,已卸车的,需方有权拒付对应部分价款;未卸车的,需方有权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9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10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费用和在途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11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电厂指定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电厂。 5.12合同期内车辆必须保持车型一致(燃煤运输车型统一为6轴车,车斗长度均为11米,其他车型不予入厂),即需要乙方运输车辆符合甲方及甲方指示交付的第三方的运输要求,同批次来煤单车载重量偏差不超10 吨,如有车型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入厂。乙方运煤车辆必须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如有违反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13运煤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发生超载、超速行为,如有违反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需要遵守甲方及甲方指示交付的第三方的安全规章要求,不得违反,如违反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被追责的,乙方需全额向甲方赔偿、补偿。 5.14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及甲方****电厂区域内发生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及环保事件,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如系其他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乙方配合甲方及甲方****电厂进行处理。如****电厂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电厂有权在合同中进行扣除赔偿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被追责的,乙方需全额向甲方赔偿、补偿。 5.15兑现率要求:依照协议数量,****电厂燃煤日需求量保障供应,按照电厂调度指令进行供应,****电厂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电厂根据调运计划按照10元/吨进行考核;如因供应商煤质异常导致当日调运计划未完成的,按实际未完成调运计划的数量,采取每少供应1吨扣除10元的方式进行考核;若超过两天不能满足需求方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电厂有权终止合同。80%≤合同兑现率≤110%,如供应商月度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每低于1%,结算价格下浮2元/吨。如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兑现率低于以上要求值,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5.16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甲方电厂随时对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并采取人工抽检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同时当天入厂已采样的运煤车全部列为抽检对象进行抽检,不办理退货手续。 5.17入厂煤验收采用机械采样的方式。煤质监督采取人工抽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200大卡小于等于3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进煤量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300大卡小于等于5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进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1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500大卡小于等于7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7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5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扣除情况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人工抽检热值高于机械采样时,不执行上述条款,按机械采样热值进行结算。按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单批次结算或拒付的,不执行上述条款。 入厂煤热值偏差考核金额在合同结算时从合同结算总额中直接扣除,扣除煤量对应的考核金额计算公式为:考核金额=结算单价×扣除吨数。其中,结算单价以(合同结算价格+2.2)元为准。在结算过程中,供应商开具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扣除吨数从实际供应煤量中减除。发票须按照实际供应的煤量(未扣除考核煤量前的原始数量)据实开具。 5.18复样规定: 5.18.1如对化验结果有疑议,****电厂化验指标公示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15日内组织复检,如超出规**期,不予复检。 5.18.2如对电厂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有疑异,必须打书面申请,写明所复样的编号,提请机械采样的备查样(制样室3mm的备查样);人工抽检样只保留7天,如对人工抽检样化验结果有疑异,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工抽检复样申请。 5.18.3复样样品全程由****采购部委派人员保管,复样单位陪同,送到有资质的(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化验单位,化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5.18.4复检样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复样单位承担。 5.18.5复样结果: 结算热值:100大卡≤|复样热值-原热值|≤300大卡,按复样结果结算,如差值超出300大卡,结算热值=原热值±300大卡进行结算,差值小于100大卡按原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