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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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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毕****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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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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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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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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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ff808****97608c9019a****525b20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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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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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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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星星辰路655弄9号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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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市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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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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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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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9****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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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77****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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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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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毕****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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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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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26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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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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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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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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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毕****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修改说明(二) 各投标人: **仇毕****基地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编号:A330********26149003)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本次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修改说明(一)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改为准): 1、原招标文件P38页《中标通知书》中“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修改为:“中标人应在定标结束且全咨人项目负责人发出指令(形式包括书面、微信、短信、邮件等)后4个日历天内,将中标人签字盖章后的书面施工合同送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及联系人,送达以书面签收为准。” 2.原合同专用条款21.23修改为:“本项目审图后的正式图纸出具后2个月内,若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由发包人委托的全咨人按以下原则调整后出具施工图预算: (1)工程量清单缺项的或因技术要求改变引起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合同第10.4.1原则计算; (2)未达上述(1)条件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算; 上述施工图预算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3.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1.24承包人应在定标结束且全咨人项目负责人发出指令(形式包括书面、微信、短信、邮件等)后4个日历天内,将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的书面施工合同送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及联系人,送达以书面签收为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未按前款约定期限完成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逾期天数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送达之日止,发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减罚金,不足部分有权另行追偿。因不可抗力或经全咨人、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顺延的,送达期限相应顺延,不处罚。” 4.现更新补充提供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等资料,请投标人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https://jyxt.****.cn:4011/gbweb/login)自行下载。 5.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系统(https://jyxt.****.cn:4011/gbweb/login)自行下载。 招标人:**** 招标代理:**** 日期:202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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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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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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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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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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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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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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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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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5: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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