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地块”),位于**市林埭镇徐家埭村18组,总面积6154.2 m2,四至范围:北至公路,南至农田,西至农田、曹家湾港,**农田。地块中心坐标:121.065844 °E,30.681414 °N。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居、农田、****农场,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地用地性质发生改变的地块,根据用途分类,本项目属于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科环****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的委托,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农场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公司于2026年3月对本地块及相邻地块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相关人员的访问调查;经系统梳理、分析、辨别及采样调查的进一步核实,识别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委托**恒特****公司现场表层土壤采样及快速检测工作,快速检测结果出具后,我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主要工作内容及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农场,目前本地块****农场、农居。地块内无除草剂等农药使用记录,无工矿企业生产记录、无规模化养殖活动痕迹、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遗迹、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及处置活动。****农场属于乡村旅游行业,餐饮类产品属于现场加工制作,本地场地内未涉及工业生产环节。
周边地块现状主要为农田、农居、地表水体。地块周边曾存在多家企业,经分析周边企业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为进一步排查污染可能性,本次调查过程进行了土壤表层(0~0.5 m)样品现场快速检测。地块内布设土壤快速检测点位7个(S1~S7),地块外布设对照点位1个(BS1),共采集并检验8份土壤样品。土壤检测项目共计9项,砷、铬、锌、镉、铜、铅、汞、镍、VOCs(PID)。PID检测数据处于0.103~0.156 ppm之间,结合类似项目经验,该快筛数值处于正常区间。重金属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符合第一类用地规划要求,表明地块土壤无异常情况。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满足《****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中“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以下五类条件:
(一)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二)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三)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使用情况对本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内未进行过工业生产,不存在污染迹象,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无异常。本报告认为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按照地块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本地块调查工作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