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实施破产重整。现****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择优选任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成立于2019年4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903MA0DCF7L1X,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富力****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为刘振国,注册地址为**市**区**大道东侧、渤海**侧富力盛悦居1#楼206铺,登记机关为******管理局,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开发建设的“富力盛悦居”项目,位于**市**区小王庄镇渤海西路。该项目于2019年11月施工建设,规划用地107.29亩、规划总建筑面积140980.7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6313.18平方米。住宅21栋,最高层数11层,1172套121992.7平方米,公建4栋,配建1、配建2、幼儿园、派出所。其中,1#-13#楼、16-20#楼、公建、配建、派出所已经全部交付使用,21#楼于2023年6月份取得预售许可证、未竣工、被查封,14#、15#楼、幼儿园及周边地下车库未完工,**车库未交付使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团队负责人须具有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工作相关经验(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为准)。
3.申报机构可派出不少于15人的团队,其中专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4.鉴于项目重整工作的实际需要,申报机构在**市**区应有固定办公场所。
5.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中介机构报酬方案在《****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报酬计算标准下调30%。
7.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8.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9.申报机构需向****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的共益债务借款,需在申报日提供共益债务借款承诺书。
10.申报机构需向本案提供意向投资人,以在申报日提供意向投资人的意向投资承诺函为准。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清算组提交书面申报书(纸质版3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申报书应附有目录,并对内容分组、编码。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担任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办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情况、结案与否以及结案方式等,****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3.拟推荐从事本案中介机构工作的团队负责人、团队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从业资格、执业年限、办理房地产类破产案件的工作经历,以及有无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过企业破产业务方面文章等)。
4.申报机构拟定的关于本案的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计划、工作思路、维稳预案、建设性意见等。
5.担任清算组成员工作报酬的报价方案。
6.同意向****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共益债务借款的承诺书。
7.意向投资人的意向投资承诺函。
四、评审方式
根据《****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将依据各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一家中介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应着重陈述本团队从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办理经验、对于破产企业的了解情况、工作方案、竞争性遴选优势等。如报名的申报机构仅有一家的,不再组织评选,直接确定为本案清算组成员。
五、申报期限及方式
报名期限截止2026年4月1日17:00,逾期报名,不得参与评审。
报名方式:只接受现场报名或者邮寄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请报名单位将申请材料密封后(封条处写明联系地址、电话)报送或邮寄至清算组处(**市**区建业大厦1822室)。
联系人:冯继星 0317-****162/198****3600
****清算组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