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
(第三次)答疑公告
**市****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第三次)提出疑问时间已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时间(2026年03月17日17:00)截止。供应商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供应商问题的回复如下:
提问1、根据招标文件P13、P29,“2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4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财务要求承诺(各方分别提供)、格式中要求联合体各方成员方签字或盖章外,其他文件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单位电子章”;且在P18,“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问题: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方资料是否可以提供加盖实体章的扫描件或经第三方认可的非CA电子章,再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电子章。
答:可以。
提问2、目前**全市生活垃圾平均进厂量9500t/d,已有军信一期二期垃圾焚烧处理能力8000t/d,同时在3.5(第3页)中明确指出,本项目垃圾来源不含**、**,且为两期现有焚烧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外的垃圾量。请澄清:①请提供本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垃圾实际产生量数据,以及未来增长趋势比例;②如垃圾量不够,政府是否解决垃圾来源缺口;③是否采取分期建设的策略。
答:①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口规模预测,2035年产生量将达到约15684.84吨/日,超出现有设施设计处理规模约7884.84吨/日。②根据最新政策要求本项目不设置垃圾处理保底量。③本项目按一次性建设规划。
提问3、招标文件第3页,“3.4建设内容--****中心、储能中心、零碳智慧环卫,本次投标过程是否不需要考虑该部分建设内容”
答:本次磋商采购仅针对当期建设内容,不涉及远期规划相关指标及评审要求;但供应商在方案设计中,须充分考****中心、储能中心、零碳智慧环卫等项目的建设空间与对接条件。
提问4、****公司占股15%,是否实际出资。
答:****公司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提问5、第四章 采购需求(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4158.40万元(含项目用地和环保安全距离范围内土地及征拆费,暂估30000.00万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请明确超出30000万元的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以及该****政府****公司完成
答:本项目磋商采购阶段相关金额均为暂估,实际金额以中标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中具体金额为准;暂估30000万元或超出部分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此费用纳入总投资,按多退少补计取。****政府负责完成。
提问6、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不含飞灰螯合稳定化处理,且结合招标文件第42页,焚烧飞灰在厂内经螯合稳定化处理达标后,进入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的消纳场所处置。请明确飞灰消纳场所具体位置,并明确是否由招标方****,还是利用长****填埋场-******处理场灰渣填埋场以及该部分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资金来源
答:飞灰处理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本项****填埋场。供应商需结合项目实际,本着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自行选择最适宜的飞灰处理方式编制相应方案,该方案将纳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计分。
提问7、为方便编制邻避效应解决方案,能否明确项目具体位置,及项目周边环境现状情况
答:按磋商文件执行。
提问8、评分办法中资金实力及筹措能力: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是否属于资信证明
答:属于。
提问9、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供应商业绩的证明材料为(第4页、第17页):“提供上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包括业主证明、项目合同(关 键页)等)。”在评分办法业绩要求的证明资料为(第20页):“须提供上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包括业主证明、项目合同(关键页)等,并标注相关技术参数内容;若项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能体现技术参数的,可不提供业主证明)”。请问资格业绩如项目合同能体现项目规模等关键指标,是否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即可
答:可以。
提问10、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货物或服务方案说明”与“建设方案、主要工艺装备方案、运营方案、飞灰处置方案、移交方案、邻避效应解决方案”上传模块同时存在,请问技术文件是否要上传两遍
答:技术文件上传模块端口无强制要求,供应商可根据电子投标文件容量限制,选择两处同时上传,或仅在一处上传、另一处备注对应章节已上传至其他端口。
提问11、合同外拓展垃圾产生的飞灰费用,请明确由哪方承担
答:该费用由本项目的成交供****管理局在签署特许经营权合同时协商确定。
提问12、磋商阶段不提供特许经营协议,无法评估特许经营的条款
答:按磋商文件执行。
提问13、电子磋商文件第14页:“第二章 磋商须知-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2.履约担保”中“3、移交保函,由社会投资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提交金额:10000万元;提交时间:建设期履约保函解除之前30日内;退还时间:移交保函到位。”据了解,移交保函的提交时间一般为运营与维护保函解除之前;退还时间一般为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完成移交后。请采购人澄清移交保函的提交时间和退还时间。
答:移交保函提交时间:“运营与维护保函解除之前30日内”(即特许经营期满前),确保保函担保期间与实际履约责任期间相匹配。移交保函退还时间:“移交保证期届满且社会投资人已履行完毕所有移交相关义务后30日内”。
提问1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资金实力及筹措能力(6分),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6****银行开具的累计金额不低于5****银行资信证明的计2分,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计满6分为止。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资信证明金额不足或未提供的不计分。请问1:银行资信证明有多种形式,****银行****银行存款是否均可得分请问2: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是否按联合体所有成员出具的金额合计值进行评分标书代写
答:①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或存款证明,均符合本项评分要求,可按对应金额计分。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资信证明金额可按联合体单独一方出具的金额计算,也可按所有成员出具金额的合计值计算。
提问15、招标文件第64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提到...“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请问1:该项目为电子标,原件的提供方式是什么 请问2:这类“原件”是否可以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盖章
答:原件为附件要求的彩色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可采用**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认可的个人数字证书签章或线下签字(签章)扫描上传。
提问16、招标文件《磋商邀请》第3.3条载明:“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案实施磋商,采购完成后再同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源评估、项目拆迁等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磋商须知》“项目概况、规模及有关事项”中载明:“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案实施磋商,采购完成后再同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源评估、项目拆迁等前期工作。” 上述条款明确,本项目在尚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前期工作的情况下即启动特许经营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 事实依据:在选址未获得稳评及相应法定程序后,若中标后出现选址变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选址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允许在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前提下,通过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进行社会资本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基本情况、特许经营权范围、价格及其他主要核心内容,以保障投资人能够在已知信息基础上作出合理投资决策。
答:本项目已按规定完成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及相关审核手续,磋商文件已对项目建设规模、**模式、特许经营期限、投资估算、回报机制、选址范围、政策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等核心内容进行说明。
提问17、招标文件《磋商邀请》第三条“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按国办函〔2023〕115号文,本项目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参与。独立供应商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民营企业;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公司中应控股,否则投标无效(评审阶段按联合体协议书填写的股权比例进行判定)。”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条款载明:“按国办函〔2023〕115号文,本项目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参与。独立供应商投标的,供应商应为民营企业;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公司中应控股,否则投标无效(按联合体协议书填写的股权比例进行判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一典型民生公共项目界定为“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以此强调项目的市场属性。基于这一错误界定,再片面引用《****办公厅****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将“民营企业控股”设为投标资格条件,从而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方。已严重偏离法律原意并明显限制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提出:“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参照民营企业适用相关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答:本项目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通过发电上网收入+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市场化回报机制实现可持续运营,符合国办函〔2023〕115号文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中“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一)环保领域 1.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类规定。
提问18、招标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2条载明:“1、****公司提交)金额:20000万元。提交时间:特许经营权签署之前;2、运营****公司提交)金额:第一个运营年度的保函金额为4000万元,自第二年开始,保函金额为下述两个数额中的高者:(1)4000万元;(2)上一年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30%。3、移交保函,由社会投资人(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提交金额:10000万元。”招标文件“其他规定”第4条载明:“成交供应商(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须在成交通知书收到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款30000****政府指定的账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可依次顺延或重新采购。”招标文件“其他规定”第5条载明:“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建设完成,投产运营后3年内,****公司股权,项目公司成立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实缴,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可依次顺延或重新采购。” 事实依据: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85169.53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建设期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金额测算,本项目履约担保总额为34000万元,占项目估算总投资285169.53万元的约11.92%,超过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比例上限约1.92个百分点,超出金额约5483万元。本项目招标文件在项目信息披露方面表述含糊,对前期工作、选址、风险等关键事项缺乏明确说明,但在资**排上则极为具体和明确,包括建设期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的金额及缴纳时间,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前缴纳****公司成立后短期内实缴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注册资本等要求。上述安排显著提高了社会投资人前期资金占用强度,对潜在投标方参与竞争形成实质性约束,而这些资金要求与项目本身的技术或质量因素关联度有限,显示出资**槛具有的独立且特殊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答:本项目磋商采购阶段相关金额均为暂估,相关金额以中标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中具体金额为准。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相关保函分别对应建设期、运营期、移交阶段缴纳及退还,****公司、社会投资人)不同。相关保函金额未累计合加。
提问19、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供应商(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已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并仍在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业绩。”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载明:“供应商(独立供应商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单个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已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并仍在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业绩,每提供1个处理能力规模为500吨/日(含)-1000吨/日(不含)业绩计1分;每提供1个处理能力规模为1000吨/日(含)-2000吨/日(不含)业绩计2分;每提供1个处理能力规模为2000吨/日以上(含)业绩计3分,最多计6分。” 事实依据:****规划处理规模为4,000吨/日,但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仍以500吨—2,000吨/日区间项目业绩作为主要评价梯度。该评价结构与项目实际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关联性有限,难以有效甄别供应商在大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与运营中的实际能力。同时,评分仅以处理规模为依据,未纳入项目建设质量、环保排放水平、运行稳定性等关键履约能力指标。由此形成的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明显错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境内机械炉排炉工艺垃圾焚烧发电运营业绩,是基于项目技术专业性和运营安全性,对供应商过往项目经验的必要考量,与项目核心需求直接相关,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参与,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提问20、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载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能力(12分):除本项目以外,供应商须另外提出通过产业投资(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促进**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方案,提供符合**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方案,方案应详细具体,有明确的投资规模、产业布局、发展目标及实施方式,且方案充分考虑**区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对供应商提交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方案从计划产业投资额度及产值、年度纳税额、就业岗位、带动或引进产业链企业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按照贡献方案的可行性及使**区受益最大化进行评审计分。” 招标文件“其他规定”第6条载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方案和消除邻避效应方案对操作性、可行性负责,不得新提出政策扶持、补贴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目标在于选择具备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能力的社会投资人,但招标文件将额外产业投资安排设置为重要评分因素,并作为履约承诺内容,其评价重心与项目核心采购需求存在明显偏离。该安排在客观上改变了投标竞争的能力评价方向,使部分符合核心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在评审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相关评分标准未明确具体量化指标,评审过程中对方案优劣的判断具有较强主观性,为评审结果增添了不确定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评审标准应当细化和量化,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供应商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能力反映其综合实力和长期运营能力,有助于评估其能否稳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降低项目因供应商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供应商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评估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方案。
提问21:招标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5条载明:“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磋商阶段暂不提供,协议具体内****管理局****公司签署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投标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招标文件“其他规定”第7条载明:“磋商后至开工建设前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实施的,成交社会投资人方承担前期投入成本,不得主张损失权益;若项目未实施成功,土地征拆费用只退本金,不付利息。”事实依据:在未披露特许经营协议核心权利义务及价格调整、退出机制等关键安排的情况下开展采购,投标人难以建立完整的项目风险收益评估框架。对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设定以社会投资人承担前期损失为主要结果的风险配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特许经营项目风险结构的均衡状态,对投标竞争格局产生明确的倾向性、导向性影响。 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第 17 号令)第十二条:“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政府承诺和保障;(七)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本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磋商文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各项目有关事项、成交供应商特许经营的核心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内容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情况最终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积极落实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提问22:招标文件报价部分载明:“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报价≤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平均值的85%(含),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委员会要求澄清时,同时提供2项及以上类似项目案例及成本测算等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以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判断报价合理性的主要参照,改变了以投标人个别成本为基础的成本识别逻辑。同时,对低于该比例的报价附加严格举证要求,在客观上重新界定了项目报价竞争规则,对投标竞争格局及价格形成机制产生明显导向性影响。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有高度综合性,包括焚烧设备、烟气净化、污水处理、智慧化建设及精细化管理等环节均存在技术壁垒,不同供应商的成本和报价本身存在显著差异。上述报价规则在此背景下限制了依靠合理低报价参与竞争的可能性,使报价竞争空间被人为压缩,从而使投标评审偏向特定条件的供应商,严重削弱了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应当以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为依据,并提出书面理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①本项目报价评审规则未改变法定成本识别逻辑。磋商文件中“响应报价≤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 85%(含)”****委员会判断报价是否存在低于成本嫌疑的操作指引,最终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仍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个别成本测算资料、类似项目案例等为核心依据,并非直接以该比例否决投标,供应商拥有充分举证机会。②报价竞争空间未被不合理压缩。本项目报价计分公式(最终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磋商最后报价)×10)充分鼓励合理价格竞争,低报价可获更高分值。针对低价设置的举证要求,是基于项目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的特点,防范恶意低价竞标,保障项目质量与公共利益,符合行业实际与招投标基本原则。③规则设置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相关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供应商,评审标准、举证要求一致,充分考虑了行业技术壁垒与供应商成本差异,通过举证机制保障不同成本结构供应商的合法竞争权利,不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提问23:《招标文件》违法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事实依据:招《**市****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第三次)》磋商文件违背了国办函【2023】115号文,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参与,违法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法律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管理部门举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招标文件《磋商邀请》第三条“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注:我国法律并未对“民营企业”进行明确定义,本项目参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定:(1)民营企业:采用排除法进行认定,即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及境外返程投资)外的其他企业均可认定为民营企业。(2****公司(其中国有资本具有实际控制权)不认定为民营企业,其****公司的控股性质。(3)根据《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区、**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按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规定执行。(4)由国有控股****公司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认定为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事实依据:我国有明确法律定义民营企业的范围,而招标文件采用排除法进行民营企业的认定,这是明显偏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的,明显限制公平竞争。法律依据:民企的范围,在2025年生效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已明确了,主要从资本来源定性民企。第七十七条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答:按《****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 号文件精神及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提问24、邻避效应的具体建设内容。1)**中转站中止建设的实际工作内容;2)周边公众反对的实际情况。
答:①解决****生活垃圾中转站遗留问题,特许经营权签订前沟通确定详细细节;②周边公众因项目环境影响等因素产生的相关意见,纳入邻避效应解决方案范畴,具体情况由供应商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分析编制。
提问25、为方便编制进度计划,能否提供预计开始时间与交付时间
答:本项目实施总周期36个月,其中前期工作12个月、建设期24个月;前期工作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项目完工交付时间为前期工作完成后24个月内,具体以正式批复及协议约定为准。
提问26、关于**区经济社会贡献方案和邻避效应方案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因为在成交通知书后就需要缴纳该部分投资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
答: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方案、邻避效应方案由供应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方案对应的投资额由供应商自主确定。
提问27、项目开工前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前期投入由投资人承担。
答:磋商文件已对相关内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供应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研判、自主决策。
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变,请供应商按时上传响应文件。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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