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献彬 联系电话:181XXXX9822
邮编:521299
地址:****开发区“欧洲小镇”16幢6-5-1号房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的关于****物业服务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3月16日16:1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集采中心公布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的成交金额低于**壮族自治区**市本地区最低用工成本,无法覆盖人员工资、社保等法定刚性支出,该报价明显低于了本项目的成本价,属于异常低价,违反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报价结果应认定无效。
质疑事项2:集采中心公布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与营业收入数据极度不匹配,不符合基本的商业逻辑和统计常理,涉嫌数据造假,以此骗取中小企业价格或获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的投标资格。违反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响应文件应认定无效。标书代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认定本次成交结果因低于用工成本价,应视为异常低价,该磋商报价无效;
2.****委员会应对该报价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审查该供应商(****)报价;
3.该供应商(****)使用低于成本的异常低价来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公司及其他参与本磋商项目供应商的利益,请求该项目依法重新评审或重新组织采购;
4.****委员会应认真审查中标供应商(****) 2025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如核实数据确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37人、61.17 万元”不符,或即使数据表面一致但因逻辑谬误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请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其中标无效;
5.重新评审:请求依法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评审或重新组织采购。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经采购人核查,被质疑供应商(****)的成交金额不属于异常低价,****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意见:
经采购人核查,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材料,确认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与营业收入数据无异议,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小企业价格或获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情况。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