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批复 |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发文日期:2022-01-19 16:07:29 | |
| **区 | 生成日期:2022-01-19 16:07:29 | |
| ****水利局 | ||
| 废止时间: | ||
| 关于远大◆印澜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 六**〔2022〕15号 | 关键词:||
六****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远大◆印澜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大华山路与锦绣路**。本项目占地6.75hm2,其中永久占地6.73hm2,临时占地0.02hm2。总建筑面积139312m2,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0894m2,住宅建筑面积95756m2,商业建筑面积2397m2,配套用房建筑面积2741m2,地下建筑面积37446m2,容积率1.5,建筑密度为17.97%,绿化率40.2%,总户数814户,总人口数2605人。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商业配套、地下车库及基础设施安装。项目挖方24.94万m3,填方6.72万m3,借方6.52万m3,余方24.74万m3。项目总投资12亿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9.6亿元。本项目于2021年7月动工,2023年12月完工,总工期30个月。
项目区属于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常年温和多雨。本项目属于**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土壤侵蚀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土壤容许流失量为200t/km2﹒a。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规定,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应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项目建设可行。
四、同意《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6.75hm2。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6.75hm2。预测时段内工程建设将新增水土流失量87.343t。
六、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报告书》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区采取的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等内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计算方法。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工作。定时向我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四)依法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75万元。
(五)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局批准。
(七)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水保〔2017〕365****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水保函〔2018〕569 号)的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完成自主验后及时向我局备案,提交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2022年1月19日
抄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