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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批复 | |
| 取水许可审批 | 发文日期:2021-08-23 09:17:38 | |
| **区 | 生成日期:2021-08-23 09:17:38 | |
| ****水利局 | ||
| 废止时间: | ||
| ****取水工程验收的批复 | ||
| 关键词: | ||
****:
你公司《****取水工程验收的申请》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二十三条、,**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取水工程进行了现场查验和验收,并形成了验收报告,经研究,批复如下:
****取水工程建设相关前置行政审批手续完整,能按照有关文件批复和涉及要求实施,取水设施、标的无重大改变,水**保护措施基本得到落实,施工已试运行满30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项取水和计量设施试运行正常,能按照规定做好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与第三者的利益冲突,同意验收组验收报告,准予取水工程验收合格。
你公司应继续做好水**保护的各项相关工作,及时按程序规定向我局申请取水许可证。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