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标书代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责。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保障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限。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或有失公正的,****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推进评定分离制度,****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标书代写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委员会16号令)等文件确定。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标书代写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事由向投标人公开。标书代写
(五)严厉打击招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虚假招标,通过“化整为零”、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等招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加强对招标文件的智能对比分析,自动检索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线索。
(六)强化信用管理。招标人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参考依据的,应依法规范,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隐性壁垒,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七)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要履行好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行为
(八)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虚构项目负责人信息、编造虚假业绩奖项等材料弄虚作假投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以约定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内定中标等方式串通投标,或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以“陪标专业户”身份参与投标,不以中标为目的“抱团”联合投标、非法围标,干扰正常投标秩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恶意投诉举报,或借投诉举报之名拖延项目进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加大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推动招标投标监管向数字化转变。加强对投标文件的智能对比分析,自动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线索。紧盯报价雷同、使用相同计算机、投标报价编制加密锁混用等串通投标关键线索,加大线索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违规。标书代写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标书代写
(十)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也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标书代写
(十一)提高评标质量。招标人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同时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并撰写评标报告;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关于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否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等特殊情况,应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理由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线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同时,网上评标对音视频全程记录。标书代写
(十二)推行智能辅助评标。积极推行多点分散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有效推进人工智能辅助主观评标,推动评标更加高效、精准、公正。评标专家要切实利用大数据检索辅助,优先核查投标合法合规性。充分发挥人工智能优势,探索人工智能评标,对技术标等主观评审内容进行结构化智能评审,由评标专家进行复核认定。标书代写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三)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诚信自律经营。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招标代理职责。推行招标代理全程在线服务,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不得进入实体评标室与专家面对面接触。评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线完成评标准备工作,****委员会成员进入相应评标席位,在线宣读评标工作纪律、回避名单,在线完成专家回避、评标委员会组长推选等评标组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线督促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的不当言行,评标后通过线上方式沟通评标劳务费发放事宜。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标书代写
(十四)加强招标代理监督管理。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及成果质量的监督考评,支持招标人择优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加大对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强化招投标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同步推动智能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多点分散评标、招标代理在线服务等新机制实施,不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要持续加强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托招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等监管手段,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等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在线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标书代写
(十六)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联动。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共**交易综合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确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维护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规字〔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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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