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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你送来关于成立“******中心”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审查,“******中心”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准予登记。
注册登记后,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机关(****)的监督管理,围绕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同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在开展重大社会影响等活动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我局报告。
平 和 县 民 政 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