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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曼****公司
地址:**市那洪大道7号研祥智谷A3栋504-2室
被投诉人:**鑫远****公司
地址:**市**区金港大道电商产业园10楼101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鑫远****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不满,****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作出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的决定,****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同品牌的试剂,有悖市场经济发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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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