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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融园〔2026〕96号文悉。根据《****政府关于**市2025年度第一百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5〕258号),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我市宏路街道溪下村、面积为70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作为福通路西侧与天宝**侧街旁公园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园绿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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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