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3月19****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大化120****中心应急设备采购和应急系统建设项目(重)(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详见附件1
二、质疑事项答复
(一)事实依据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1)车载智能终端(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第29条明确要求:“具备多参数监控仪、除颤仪、心电图、便携式超声诊断仪等医疗设备的硬件接口改造功能,实时回传生命体征数据到120指挥中心。”第30条要求:“同一时间轴、即时多路视频、多数据维度(即时行车轨迹与状态)的视频录制和回放。”
(2)生命体征监测信号转换器技术参数要求:“专用转换器内置国产转换芯片,4芯航空头即插即用,车载12V供电设计。”
(3)院前急救监控云平台服务技术参数明确包含“实时生命体征”监控功能。
综上,本项目虽未直接采购医疗器械,但车载智能终端、信号转换器等核心设备承担着医疗设备数据采集、转换、传输的核心功能,属于医疗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关键环节。供应商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直接反映其对医疗设备数据接口的理解能力、与医疗设备的兼容性保障能力、以及医疗数据采集与传输的合规性管理能力。
2.评分项性质界定:该评分项设置于商务分项下的履约能力分(满分6分中的4分),具体条款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得4分,满分4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该评分项具有以下特征:
(1)非资格门槛项:未取得该资质的供应商仍可参与投标,仅在该项不得分,不影响投标资格;
(2)履约能力加分项:旨在评价供应商在医疗设备对接、数据采集传输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合规保障;
(3)可获取性: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取得该资质,不存在排他性或不可逾越的障碍。
3.中小企业影响评估: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获取虽涉及一定条件,但:
(1)该资质属于行业准入管理范畴,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无直接关联;
(2)评分项设置未设定任何规模条件,中小企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取得资质并参与竞争;
(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评标标准对所有供应商一视**。标书代写
(二)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项目车载智能终端、信号转换器等设备的核心功能涉及医疗设备数据对接,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在以下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1)对医疗设备数据接口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2)医疗数据采集、传输的合规性保障;
(3)与各类医疗设备(多参数监控仪、除颤仪、心电图、超声诊断仪等)的兼容性测试能力;
(4)医疗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综合集成经验。
因此,该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具有直接关联,不违反上述规定。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评分项的设置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合理评价,而非设置资格门槛:
(1)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仍可参与投标并有机会中标;
(2)该资质仅为加分项,不影响投标的实质性参与;
(3)所有供应商均可依法获取该资质,不存在对特定群体的排斥。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获取条件为: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4)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上述条件属于法定行业准入条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所禁止的“规模条件”范畴。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本项目评标标准公开、透明,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视**。该评分项的设置未涉及地域限制、所有制歧视或产品产地限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的情形。故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维持不变。标书代写
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
日期: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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