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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情况公告
各相关供应商:
**华方****公司不服**维吾尔自治区政****交易中心于2026年3月5日就“****行政事业单位便携式计算机2026年框架协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3月1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3月1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因本项目涉及供应商较多,现通过公告形式将投诉情况向相关供应商进行告知。本项目相关供应商如有需要说明事项或证据材料,可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机关书面提供。
联系地址:**市**区明德路16****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人员:张老师;联系电话:0991-****479。
附: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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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
附件: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投诉人参与****行政事业单位便携式计算机2026年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所投5、6、7、8、11、12、15、16、21、22、23、24、29、30、31、32、35、36、41、42、43、44、45、46、47、48号采购包,在评审环节中,评审专家以“代理商承诺函不全、各地州代理商承诺函缺失、仅提供27家代理商承诺函”为由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投标权益、该认定无采购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属于评审标准适用错误,****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也与国办发[2024]33****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评审行为的核心要求相悖;且被投诉人后续质疑答复未依规核查,答复结论失实,严重侵害投诉人合法投标权益,****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事实依据:
1.采购文件无相关强制评审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与标准、招标文件第37页其他要求明细中,仅对入围后供应商委托代理商的变更、管理及责任承担作出约定,明确变更委托代理商时需提供对应承诺函(格式自拟),未将“代理商家数与承诺函数量一致”列为投标资格条件,更未将“承诺函不全”纳入符合性审查指标,未约定该情形可作不利评审或废标处理,评审专家以此判定投诉人投标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无任何文件依据。
2.代理商材料仅为实力佐证,非符合性审查要件。投诉人提交代理商相关表格及承诺函,核心目的是佐证自身具备完善的供货体系、售后保障能力和区域服务支撑实力,能够高效履行项目供货、配送及售后服务义务,该材料仅为企业履约能力和辅助证明材料,并非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必备材料,也不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核心评审内容。
3.投诉人完全满足项目投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要求。投诉人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全部投标资质文件,全面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资格条件及符合性审查各项标准,不存在任何资格不符、材料缺失的情形,代理商相关材料的提交情况,不影响投诉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