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所:
你单位报送的《****公墓****管理所关于****公墓(北区)绿化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利用2眼自备水源井取用地下水。其中,1#机井井深159m,井径350mm,设计流量0.006m3/s;2#机井井深260m,井径273mm,设计流量0.008m3/s。
二、基本同意项****公墓处取用地下水,年总取水量11.4万m3,取水主要用途为绿化用水和生活用水。
三、基本同意《报告表》节水评价结论。项目用水定额依据《**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水节供发〔2025〕11号)核定,绿化用水按0.24m3/(m2﹒a)执行,生活用水(二类地区)按100L/(人﹒d)执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用水对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2013〕408号)要求,你单位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六、你单位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七、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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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