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调查
(一)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项目概述:**省**市**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
需求内容:****负责组织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次征集辅助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单位,征集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为7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自评抽查、重点绩效评价、重点绩效运行监控、事前绩效评估、成本效益分析等。
服务内容:财政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政策)绩效评价;部门整体重点绩效评价、乡镇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绩效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全周期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复核;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辅助提升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宣传、培训及工作创新、相关课题研究等工作。
(二)市场供给
项目相关行业发展成熟,市场情况可以充分满足项目供给需求,竞争充分。
(三)市场调查情况
通过市场调查,本项目无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无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技术或者商务条件要求,无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无其他不合理限制。
二、需求清单| 包 号 | 序 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 分类编码 | 计量 单位 | 数 量 | 是否 进口 | 分包 要求 |
| A | 1 | **省**市**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 | **** | 宗 | 1 | 否 | 否 |
(一)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省**市**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方式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供应商淘汰比例:淘汰比例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20%(淘汰数量为小数时,小数点后面递进一位),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直接选定是指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服务价格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入围数量:本项目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为7家。
(二)采购项目预(概)算
1、本项目为框架协议第一阶段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0元。
2、本次采购取费标准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3号),结**城市实际及以往类似绩效管理服务费用拟定:
(1)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辅助提升服务付费标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800元/天/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00元/天/人。
(2)其他服务事项单项控制价(最高单价):
①事前绩效评估1.5万元/项;
②重点项目(政策)绩效评价1.5万元/项;
③部门整体重点绩效评价、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绩效评价2万元/项;
④全周期绩效评价2.5万元/项;
⑤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0.5万元/项;
⑥成本效益分析5万元/项;
⑦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复核0.5万元/项;
注:征集人后期根据项目金额、难易程度等将各单项控制价(最高单价)最高向下浮动30%。供应商报价应充分响应上述取费标准,未响应的按无效文件处理。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最终结算费用,根据采购人委托服务事项及考核情况,据实结算。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 包 号 | 序 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 分类编码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是否 进口 |
| A | 1 | **省**市**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 | **** | 宗 | 1 | 否 |
(四)服务要求
1、框架协议期限:框架协议签订后二年。
2、服务要求
1、须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策要求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2)《****市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肥发〔2019〕14号);
(3)《**市市直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肥财预〔2020〕44号);
(4)《****的通知》(肥财预〔2020〕18号);
(5)《****的通知》(肥财办绩〔2021〕1号);
(6)《**市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肥财办绩〔2022〕 2号);
(7)其他有关制度文件符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市及****绩效管理制度要求。
2、工作质量。中标单位必须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做好团队保障工作,按照绩效管理的工作程序和纪律,独立规范地开展工作,对出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工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所委托任务;遵守保密纪律,对项目实施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对受聘期间取得的资料以及掌握的情况和问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4、入围供应商的职责要求
4.1入围供应商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守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央、省、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及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独立公正,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工作行为、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持科学有效,意见和建议对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财政**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策效能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4.2成立工作组,要求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 主评人1名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且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须包含人员明细,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红章或电子印章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扫描件,退休人员须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返聘合同)。服务团队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征集人书面同意并备案,调整后人员资格、能力、专业水平,须相当于或优于响应文件中相应专业人员。具体委托项目组成员,须从服务团队人员中选定,并根据征集人及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
注:项目主评人必须参与各项目绩效管理服务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相关工作,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评人。
4.3根据委托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并根据委托方意见调整优化。
4.4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业务,并全程接受征集人、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5根据工作需要,真实、完整地取得数据、资料,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研判;对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内容,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实施论证。
4.6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工作进度、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
4.7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客观独立地出具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的客观准确性负责。出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绩效情况,结论内容客观、完整。如因成交供应商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结果报告,造成相应后果,引起诉讼和纠纷的,成交供应商应完全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对委托事项成果的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成交供应商提交成果不真实、不正确、不客观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8工作成果应符合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做到要素完整、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建议可行。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当由机构负责人和主评人签字确认,其他类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果应由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4.9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事项相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4.10未经征集人和资金使用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
4.11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归档保管工作。入围供应商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派专人管理,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反映和记录提供服务工作相关过程、结果,及时对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造册,规范存档和保管。健全档案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和安全。归档资料范围。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数据信息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绩效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被评价评估单位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档案保管期限。通过政府采购组织的项目,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为15年;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调阅查询。采购人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或授权,入围供应商不得对外提供、公布相关档案资料。变动移交。入围供应商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相关工作的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5、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5.1应当加强与征集人及被评价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相关情况和征集人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对象、指标体系、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内容。供应商需组织专家组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书面征求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征集人审核确定。
5.2应认真审核评价对象提供的资料,对每个评价对象出具评价意见,包括所有非现场评价对象。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3应根据前期拟定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范围根据征集人要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项目个数总数的 30%,项目资金的60%;对项目管理层级少、资金使用单位数量少、地域相对集中的项目,应实现现场评价全覆盖。开展现场评价主要是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资料核实和分析评价,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资料核查、实地勘察、分析评价、交换意见等。进行现场评价时,除绩效评价工作组全程参加外,还应当安排专家组参加,其中,组长原则上至少参加3次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少于3次时应全部参加;其他成员至少参加2次现场评价。
5.4应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与所有现场评价单位或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沟通,就之前现场评价及资料查看中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问询。绩效评价工作组与专家组应根据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专家评审会有关情况,确定绩效评价分数和等级。
5.5应根据非现场评价和现场评价情况形成评价结果,按照以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向征集人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①供应商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②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供应商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意见,必要时可由征集人征求。入围供应商应对反馈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③将修改后的报告初稿及意见采纳情况报送征集人,根据征集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④应当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内部审核。
⑤经供应商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为自然人须加盖自然人印章)后,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征集人。供应商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6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汇总整理工作安排、佐证资料、评价要点和结果、数据分析过程、工作方法、会议纪要等有关工作底稿,随同评价报告一并提交采购人。
5.7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就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工作进度等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5.8入围供应商及其参与绩效评价的机构人员和相关专家,对被评价项目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资料,未经征集人同意不得擅自采用或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
5.9服务人员要求:对接受委托的绩效评价业务,供应商应当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和专家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其中,绩效评价工作组不少于5人,由 1 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须从征集服务团队人员中选定);并根据项目情况配备包括绩效评价、财务、项目领域专家形成专家组。主评人应按照《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 号)要求确定。
5.10具体要求:
5.10.1财政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包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完善评估内容,协助财政部门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5.10.2重点项目(政策)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拟定详细的评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方法、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内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现场评价覆盖范围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资金的60%,且主评人现场评价次数不少于3 次),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合理性建议,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5.10.3部门整体重点绩效评价、乡镇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在工作实施中,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环节和步骤进行监督、指导和把控。受托服务机构辅导协助部门开展工作,并对部门提交成果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报告。
5.10.4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结合支出成本深入调研,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体系,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成本绩效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5.10.5全周期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选取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全周期跟踪问效,全过程跟踪政策及项目实施,完成中期跟踪评价及重点评价并出具结论报告。
5.10.6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复核。主要包括:出具自评抽查审核意见及复核报告。
5.10.7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包括:出具财政重点绩效监控报告。
5.10.8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辅助提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预算单位绩效自评、部门整体自评、绩效运行监控、部门重点评价、绩效目标、成本效益分析等审核辅导。配合甲方完成相关业务培训,并指导预算单位完成评价后整改工作。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协助做好成果刊发。
6、入围供应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6.1未经征集人同意,擅自转包、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6.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6.3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6.4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6.5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6.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监督、管理措施
征集人将对入围供应商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验收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向入围供应商付费、第二阶段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及入围供应商信用管理的依据。入围供应商有违背职业操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行为的,没有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提供服务的,或因过失或偷工减料提供不实用的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将取消其入围资格,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其他注意事项
8.1供应商必须自备保证满足业务需要的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
8.2接到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任务后,安排项目负责人与征集人对接,从征集服务团队人员中组建服务团队;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向征集人报到办理承接委托事宜,并视工作需要到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办公。
8.3服务团队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征集人书面同意并备案,且人员调整不得超过响应文件拟投入人员的10%,调整后人员资格、能力、专业水平,须相当于或优于响应文件中相应专业人员。具体委托项目组成员,须从服务团队人员中选定,并根据征集人及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
三、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约定的;
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征集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
3)入围供应商资质吊销或注销的;
4)入围供应商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征集人、委托方针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有权提出要求, 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超出委托时限或质量不合格的;
6)入围供应商与委托方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入围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
8)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时,需按委托人要求时限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9)与相关单位存在串通、欺骗征集人行为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本协议有效期二年,到期后自动终止。框架协议期限内,如遇政策性变动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定点服务商的服务履约情况,使用单位有权对构成严重违约的定点服务商取消其入围资格,终止合同,违约服务商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1)执行纠错机制,即因入围供应商原因,相关委托方提出投诉,并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
12)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征集人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
13)框架协议及征集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规则: 1)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以补充征集供应商。 2)补充征集应遵守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3)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 4)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5)补充征集期间,本协议继续履行。 四、申请人资格要求:4.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4.2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政府采购活动;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信用**(credit.****.cn)(投标单位如非本省注册,则提供所注册省份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无效(以投标截止日当天网站显示的内容为准);
4.5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投标人为****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不得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六、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26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八、意见反馈方式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26年3月28日17时00分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九、联系方式9.1征集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街011号
联系人:刘科长
联系方式:0538-****778
9.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 址:****开发区创业路5号301室
联系人:李晓璐
联系方式:053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