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池 市
****环境局文件
河环凤审〔2026〕3号
****环境局
关于凤****医院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凤****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京里****小学),地理坐标为107度2分31.419秒、24度28分55.520秒,建设性质为扩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Q8415专科医院”,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医院841;****防治院(所、站)8432”。
(二)项目建设情况及规模。
1.原有工程概况。
****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成立。2023委托****编制《凤****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10月18****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环凤审〔2023〕17号)。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小学原有建筑改建成标准病房、门诊、药房、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活动室及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简易康复治疗室200m2,设置床位69床,项目占地面积3616.1m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约为2.3%。
经现场调查,原有工程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并在试运营中,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申报排污许可手续。
2.扩建项目概况。
凤****医院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为: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在原有病房内增加病床,并对4号楼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病床,调整危废暂存间、门诊等职能科室位置,并****处理站、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建,****基地、事故应急池,扩建后病床数量由69张增加至299张,医务人员由16人增加至30人。项目不涉及辐射科室。用地规模由3616.1m2扩大至7367m2。扩建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约为10%。
二、项目涉及敏感目标情况
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同时已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本项目选址及开展建设的意见;项目位于****岩溶国家地质公园的控制协调区内,项目不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点)、二级保护区(点)、三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为当地民生项目,非工业生产类项目,不涉及毁林开山、采石、采矿、修墓等活动,未涉及任何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物种,不会引起地带性植被的变化,与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冲突。同****林业局关于同意项目按凤****医院项目设计装修方案开展建设的意见。
项目场界外50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那琉、山脚、那正、那唐、那马、巴岗等屯;项目周边50m范围的声环境敏感点为那琉、巴岗屯,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按《报告表》所提出的防治措施和施工期禁止夜间施工的情况下,对环境影响可以达到接受程度。
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同****林业局、******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的意见。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下列意见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加强对生态环境影响的防治。该项目建设内容大部分依托原有的建筑,没有新砍伐植被和开挖山体,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建设部分,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装修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固废暂存废气、消毒剂异味以及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污水处理站臭气、食堂油烟。
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六处居民敏感点。大气污染防治要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一是施工期扬尘及废气,采取道路洒水抑尘、使用环保装饰材料等措施;****处理站臭气采取喷洒除臭剂措施,再配合现有封闭、绿化措施处理,要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3排放标准关于氨、硫化氢浓度限值(1.0mg/m3、0.03mg/m3)后才能排放。应急柴油发电机尾气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排放要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的标准要求。各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好并验收检测合格后才能运营;三是平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大气污染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医疗废水。
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运作和养护中产生的少量污水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用于场地喷洒除尘,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排放标准后方能外排。
运营期废水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执行,****处理站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污水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排放标准后方能外排,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区内要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运往指定的地方集中处理,对运输废土石方的车辆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施工生活垃圾处理措施经统一收集后,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袋装收集后由当地环卫人员统一清运处理,禁止生活垃圾就地填埋。
运营期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妥善处理,不得形成二次污染。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医疗废物按相关规定将其分类包装、标识,并盛装于专用容器(周转箱)内置于医疗废物贮存间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转运处置。污水处理站格栅渣、****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格栅渣、化粪池、污水处理站污泥及特殊医疗废水沉淀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栅渣和污泥、化粪池污泥及特殊医疗废水沉淀物即清即运,不暂存,其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的要求进行。要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处理台账。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周边有居民敏感点,要加强施工期的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工序,禁止夜间进行机械施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隔音降噪、基础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降低噪声,四周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同时要加强与周边敏感点居民的沟通,当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后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做到完全收集和处理,收集管道、污水处理池及危废暂存间均做好严格的防腐防渗措施,采用环氧树脂等防腐防渗材料,保证其渗透系数≤1.0×10-10cm/s,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项目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项目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影响。
(七)加强各种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建设单位对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备做好防渗漏、防腐蚀措施,日常加强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设置事故应急池,当废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时,将废水导入事故应急池中,并及时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待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后,将事故池中废水分批导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方可排放。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做好排污登记管理和日常监测。
一是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合法排污;二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等相关要求,制定项目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 送:**市**生态****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 |
| ****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