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政府关于**县202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 〔2026〕110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土地3.596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作为**县202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位于我****社区、****社区,四至范围:**民生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大道、北至水稻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3.5964公顷(耕地3.3591公顷、其他农用地0.237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 陈淋子镇 | 3.5964 | **** | 56.25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4.54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主**)外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办〔2020〕7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主**)外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办〔2020〕73号)规定标准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每公顷1.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洪作刚 137****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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