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 名称: | 关于****年产5980万米化纤纺织面料和13500吨再生丝粒子生产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文号: | 宣自然资规郎临〔2026〕2号 |
| 生成日期: | 2026-03-23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
| 关键词: | 临时用地审批 |
宣自然资规郎临〔2026〕2号
关于****年产5980万米化纤纺织面料和13500吨再生丝粒子生产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规划局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宣自然资规〔2022〕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集团****茶场国用土地共0.1534公顷,其中农用地0.1453公顷(含耕地0.0696公顷),建设用地0.0081公顷,作为****年产5980万米化纤纺织面料和13500吨再生丝粒子生产项目运输便道、工棚等临时使用,使用期限至2028年3月22日止。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经****规划局**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权利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2026年3月23日
抄送:****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