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排放(产生)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申请办理。
1.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一式2份,本人的身份证(核原件)。
2.计算建筑垃圾排放(产生)量的相关材料(核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
3.如委托代办需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等合法有效的委托材料。
(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申请办理。
1.申请表(含附件1)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授权委托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5吨以下不需提交)复印件。
3.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原件。
4.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证明材料。
二、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置建筑垃圾须经核准,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排放、运输。
(二)运输单位须使用全密闭装置车辆,经核准后方可承运。
(三)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已取得许可的运输企业承运。
(四)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使用经审核登记的合规车辆;2.密闭运输,禁止遗撒、泄漏;3.按核定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4.随车携带许可文件副本、运输证。
三、违规排放或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
****创业园四期对面(碧桂园旁)未开发建设地块作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类回填点;**纵一路附近未开发建设地块作为工程垃圾、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等垃圾的临时存放点。
请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爱护我们身边的人居环境,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举报乱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中心住建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2.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办理指南
3.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许可办理指南
4.**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表(消纳)
举报和咨询电话:1.县城管队****329、****144
2.县环卫站****370
办理业务咨询电话:1.市 政 股****321
2.办证大厅****369
****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