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与《**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对********基地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地块污染识别结论
调查地块位于**市东石镇柯村村、洪塘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23099°、北纬24.639153°,占地面积4264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4体育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得知地****玻璃厂。****生态环境局、****中心(IPE),证实该地块内入住的企业未受到过环保相关的行政处罚。
相邻地块周边工业不存在重污染类型的企业,相邻地块企业以轻工型企业(石材加工、机械配件、PE塑料粒)为主,根据调查地块的气候气象数据和区域地层和水文特征可知,周边企业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相对较小。
二、调查地块检测结论
(1)地块土壤检测结论
本区域共布设16个土壤取样点位(含1个地块外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53个(包含6个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基本项45项、土壤pH、石油烃(C10~C40),共计47项土壤检测指标,涵盖了特征污染物中的检测指标。
在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土壤pH测定值在6.41~7.48之间,呈无酸化或碱化。所有土壤样品的镍、铜、铅、镉、砷、汞、六价铬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因此,本地块规划用地类型用途情况下,上述土壤检测指标对人体产生的健康风险可忽略不计。
(2)地下水检测结论
本区域共布设4个地下水井(含1个地下水背景点),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2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的常规指标35项、石油烃(C10~C40),共计36项地下水检测指标,涵盖了特征污染物中的检测指标。
根据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后得出如下结论:区域地下水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附件5的限值,其余检测项目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因此,综合认为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指标在正常范围内,上述地下水检测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3)地表水、底泥检测结论
地块内水塘布设2个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地块外梅塘溪支流布设2个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地表水环境监测采集地表水样品5个(包含平行样1个)、底泥样品5个(包含平行样1个),地表水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烃C10-C40,共计10项地表水检测指标;底泥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基本项45项、土壤pH、石油烃(C10~C40),共计47项底泥检测指标,均涵盖了特征污染物中的检测指标。
根据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后得出如下结论:地块内水塘现场采集的地表水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地块外梅塘溪支流现场采集的地表水检测项目除总氮属于GB3838-2002劣Ⅴ类水质外,其余指标均符合《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当前检测结果,地块内水塘符合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梅塘溪支流除总氮指标外总体符合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表明二者的水力交换未导致水质污染,地块地下水未对地表水造成显著负面影响,同时地表水也未通过反向补给对地块地下水水质造成超标影响,整体水力联系处于相对稳定的良性状态。
底泥检测项目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因此,综合认为本地块历史以来对周边梅塘溪支流的地表水水质及底泥影响较小,地块内水塘积水对土壤影响较小,上述地表水、底泥检测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4)总结
综合上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满足地块规划用途为A42体育训练用地的使用要求,本次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三、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市新****公司
联 系 人:蔡工 联系电话:139****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