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按中标金额为基准价,各标段均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费标准下浮20%计取,由中标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