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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3月26日我局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836-****108
地址:****环****管理科
邮编:626000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生产经营地址 | 行业类别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限 | 备注 |
| 1 | **县恒星****公司 | **省****县高城镇珍呷村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锅炉 | **** | 自2026年03月26日至2031年03月2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