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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9MA3EW1870D | 建设单位法人:傅人俊 |
| 张瑜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化工产业园,明德路西侧,发展**侧 |
| **** 年产1.69万吨动力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和功能有机硅材料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69-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市生物产业园,明德路西侧,发展**侧。 |
| 经度:116.26707 纬度: 35.3565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26 |
| 济环审(**)〔202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9MA3EW1870D002V |
| 2025-04-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6654.9 |
| 57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9MA3EW1870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9MA3EW1870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723MAC58F1M4U | 竣工时间:2024-12-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214hkzeq |
| 本项目为**项目,位于**市生物产业园**化工产业园内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项目,位于**市生物产业园**化工产业园内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8座生产车间、1座包装车间,设置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功能有机硅等各产品生产线,配套建设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36654.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70万元,建成后年产动力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10200吨、功能有机硅材料67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8座生产车间、1座包装车间,设置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功能有机硅等各产品生产线,配套建设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36654.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70万元,建成后年产动力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10200吨、功能有机硅材料6700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代码:****),符合**市生物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等文件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代码:****),符合**市生物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等文件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处理措施,根据"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对废气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双草酸二氟磷酸锂和四氟草酸磷酸锂生产线产生的蒸馏及合成工序尾气经3#废气处理装置(三级碱洗)处理后通过5m高排气筒P2排放。 硫酸乙烯酯、双硫酸乙烯酯、三(三甲基硅基)磷酸酯生产线产生的酯化尾气,乙烯基碳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未凝气及中和废气一并经6#废气处理装置(二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含有二氯甲烷的废气经8#废气处理装置(一级冷凝+树脂吸附再生)单独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25m高排气筒P5排放。 三(三甲基硅基)硼酸酯及氨基封头剂 端氨基硅油生产线产生的合成尾气,为三级降膜吸收得到副产氨水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通过25m高排气筒P6排放。 固体包装废气经7#废气处理装置(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7排放。其余各生产线产生的工艺废气(不含硅废气且不含上述单独处理的工艺废气)与甲醇 碳酸二甲酯共沸物精馏及甲醇水溶液精馏过程产生的废气经1#废气处理装置(RTO:碱洗+除雾阻火器+三室蓄热氧化燃烧+两级碱洗塔吸收)处理;各生产线工艺废气(含硅废气且不含上述单独处理的工艺废气)及液体包装(包装车间)废气、罐区废气、废水处理单元废气经2#废气处理装置(2套RTO装置,一用一备:阻火器+三室蓄热氧化燃烧+布袋除尘+两级碱洗塔吸收)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30m高排气筒P1排放。 危废焚烧炉烟气经SNCR+半干急冷+干式吸收装置+布袋除尘+两级碱洗+湿式电除尘+SCR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P3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5#废气处理装置(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DB37/2376-2019)、<>(GB31572-2015)、<>(DB37/2801.6-2018)、<>(DB37/3161-2018)、<>(GB16297-1996)、<>(GB31571-2015)、<>(GB18484-2020)、<>(GB14554-93)相关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GB16297-1996)、<>(GB31572-2015)、<>(DB37/2801.6-2018)、<>(DB37/3161-2018)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项目甲醇水溶液精馏产生的浓缩废水经回用水处理装置过滤处理后回用;含盐废水经三效蒸发系统预处理;浓缩废水处理产生的反冲洗废水、三效蒸发冷凝废水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其他低浓度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树脂再生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生活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300m2/d、处理工艺:综合调节+水解酸化+UASB+两级A/O+沉淀+芬顿+絮凝)处理后通过污水管廊(一企一管)排入****公司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须满足<>(GB31572-2015)、<>(GB31571-2015****处理厂(****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妥善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外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双草酸二氟磷酸锂生产线、四氟草酸磷酸锂生产线尾气处理产生的烘干固体进行固废鉴定,按照鉴**果合法合规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滤渣/滤饼、废活性炭、废分子筛、精馏或蒸馏过程中蒸(精)馏气体冷凝产生的冷凝废液、废催化剂、过滤浓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盐及浓缩液、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均为危险废物。其中含无机盐固废(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乙烯基碳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及滤饼、四乙烯基硅烷生产线产生的滤渣、端酚基硅油生产线产生的中和滤渣、苯基硅树脂生产线产生的过滤浓浆)及污水处理产生废盐及浓缩液,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及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送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废气按车间进行分类收集,1-7#车间每个车间增加一套预处理装置(一级冷凝+两级水喷淋);环评时设计的2#RTO装置(2套,处理能力15000m3/h)不再建设;增加一套活性炭吸脱附装置;增加1套处理能力20000m3/h的RTO(2#),与1#RTO装置互为备用;1#RTO焚烧装置未发生变动,RTO系统前处理工艺碱洗改为水洗,后处理两级碱洗改为急冷+一级碱洗;本次建设的2#RTO和1#RTO共用一套前处理设施,焚烧装置和后处理装置设计一致,仅在处理能力上有差别。 P2排气筒内径由0.5米调整为0.2米。 固体包装废气(颗粒物)的处理设施旋风分离装置不再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之后增加冷凝+水洗处理。固体包装废气(颗粒物)经7#废气处理装置(布袋除尘器+冷凝器+水洗)处理后通过P7排气筒(高25米、内径0.3米)排放。 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单独处理,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P8排气筒排放。 危废焚烧炉烟气经SNCR+半干急冷+干式吸收装置+布袋除尘+两级碱洗+湿式电除尘+SCR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P3排放。 双草酸二氟磷酸锂和四氟草酸磷酸锂生产线产生的蒸馏及合成工序尾气经3#废气处理装置(三级碱洗)处理后通过5m高排气筒P2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5#废气处理装置(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 硫酸乙烯酯、双硫酸乙烯酯、三(三甲基硅基)磷酸酯生产线产生的酯化尾气,乙烯基碳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未凝气及中和废气一并经6#废气处理装置(二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含有二氯甲烷的废气经8#废气处理装置(一级冷凝+树脂吸附再生)单独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通过25m高排气筒P5排放。 三(三甲基硅基)硼酸酯及氨基封头剂 端氨基硅油生产线产生的合成尾气,为三级降膜吸收得到副产氨水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通过25m高排气筒P6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应满足<>(DB37/2376-2019)、<>(GB31572-2015)、<>(DB37/2801.6-2018)、<>(DB37/3161-2018)、<>(GB16297-1996)、<>(GB31571-2015)、<>(GB18484-2020)、<>(GB14554-93)相关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GB16297-1996)、<>(GB31572-2015)、<>(DB37/2801.6-2018)、<>(DB37/3161-2018)要求。 三效蒸发系统变更为双效蒸发系统,处理能力不变; 项目甲醇水溶液精馏产生的浓缩废水经回用水处理装置过滤处理后回用;含盐废水经双效蒸发系统预处理;浓缩废水处理产生的反冲洗废水、双效蒸发冷凝废水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其他低浓度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树脂再生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生活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300m2/d、处理工艺:综合调节+水解酸化+UASB+两级A/O+沉淀+芬顿+絮凝)处理后通过污水管廊(一企一管)排入****公司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满足<>(GB31572-2015)、<>(GB31571-2015****处理厂(****公司)接管标准要求。 企业按照规范标准制定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经监测分析,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外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双草酸二氟磷酸锂生产线、四氟草酸磷酸锂生产线尾气处理产生的烘干固体按危废管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滤渣/滤饼、废活性炭、废分子筛、精馏或蒸馏过程中蒸(精)馏气体冷凝产生的冷凝废液、废催化剂、过滤浓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盐及浓缩液、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均为危险废物。其中含无机盐固废(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乙烯基碳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及滤饼、四乙烯基硅烷生产线产生的滤渣、端酚基硅油生产线产生的中和滤渣、苯基硅树脂生产线产生的过滤浓浆)及污水处理产生废盐及浓缩液,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及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和新增活性炭脱附废液送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 对照项目环评资料,本次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均未发生变动,主要变动为环境保护措施变动、危废数量变动、废水(不含有第一类污染物)数量变动。 ①废气处理措施变动:工艺废气按车间进行分类收集,1-7#车间每个车间增加一套预处理装置(一级冷凝+两级水喷淋);环评时设计的2#RTO装置(2套,处理能力15000m3/h)不再建设;增加一套活性炭吸脱附装置;增加1套处理能力20000m3/h的RTO(2#),与1#RTO装置互为备用;1#RTO焚烧装置未发生变动,RTO系统前处理工艺碱洗改为水洗,后处理两级碱洗改为急冷+一级碱洗;本次建设的2#RTO和1#RTO共用一套前处理设施,焚烧装置和后处理装置设计一致,仅在处理能力上有差别。 P2排气筒内径由0.5米调整为0.2米。 固体包装废气(颗粒物)的处理设施旋风分离装置不再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之后增加冷凝+水洗处理。固体包装废气(颗粒物)经7#废气处理装置(布袋除尘器+冷凝器+水洗)处理后通过P7排气筒(高25米、内径0.3米)排放。 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单独处理,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P8排气筒排放。 ②废水排放新增少量喷淋废水、活性炭脱附废水;环评时预处理三效蒸发改为双效蒸发,处理能力不变(4t/h)。 ③危险废物新增活性炭脱附废液、废活性炭量增加。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环境保护措施变动、危废种类及数量变动、废水(不含有第一类污染物)数量变动,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同时对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不属于重大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管理指标)21.335t/a、NH3-N(管理指标)1.524t/a;二氧化硫8.247t/a、氮氧化物28.996t/a、颗粒物3.184t/a、0Cs7.078ta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与**化工产业园风险预案联动。加强运行管理,定期对生产装置、管道、罐区等进行检查;针对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按照相关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装置区及储罐区设置围堰,建立三级防控体系,设置事故水池(900m3)及初期雨水收集池(2000m3),确保事故废水和物料不外排;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控。 (七)加强项目和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 (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挥发性有机物2.585 t/a;颗粒物1.664t/a;二氧化硫1.33t/a;氮氧化物3.005t/a;化学需氧量18.438 t/a;氨氮0.101 t/a;总量未超过企业持有总量,符合总量要求。 企业安装规范设置三级防控体系,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涉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 企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设施,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本项目排污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企业已按要求进行了环保信息公示 企业在施工期间按照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施工。 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属于重大变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7.2 | 21.335 | 0 | 0 | 17.2 | 17.2 | |
| 0 | 0.123 | 1.524 | 0 | 0 | 0.123 | 0.12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1.57 | 8.188 | 0 | 0 | 1.57 | 1.57 | / |
| 0 | 3.316 | 28.996 | 0 | 0 | 3.316 | 3.316 | / |
| 0 | 1.899 | 3.181 | 0 | 0 | 1.899 | 1.899 | / |
| 0 | 3.086 | 10.846 | 0 | 0 | 3.086 | 3.086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 | 本项目****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及表3标准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18)中对全盐量要求。 | ****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00m3/d,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池+配水池+UASB厌氧反应器(2套)+厌氧沉淀池+两级A/O生物反应池+二沉池+芬顿反应池+芬顿脱气池+絮凝反应池+芬顿沉淀池+巴氏计量槽+排放水池。高盐废水先进入盐水蒸发系统预处理,处****处理站,项目区产生的工艺废水、生活****处理站****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公司)做深度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本企业外排废水中:pH值范围为7.1~7.2,各指标最大值:CODcr 224mg/L、总氮12.6mg/L、总磷0.71mg/L、氨氮1.26mg/L、全盐量14900mg/L、动植物油0.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4.6mg/L、悬浮物249mg/L、氟化物1.34mg/L,氯化物1660.20mg/L、硫酸盐274mg/L;挥发酚、乙腈、甲醇、可吸附有机卤素均未检出。 |
| 1 | 废气处理设施 | 综上所述,有组织废气中: DA001排气筒: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氟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氯化氢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 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类排放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标准要求。 DA002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DA003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DA004排气筒:氯化氢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要求。 DA005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DA006排气筒: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CO、HCl、HF、二噁英、镉、铅、砷汞及其化合物和铬排放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 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DA007排气筒:二氧化硫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甲苯、二氯甲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氯化氢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要求。 DA008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 氯化氢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二氧化硫最大浓度0.028mg/m3,厂界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0.012mg/m3,厂界氟化物未检出,上述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均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厂界颗粒物最大浓度0.259mg/m3,厂界氯化氢未检出,上述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均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厂界氨最大浓度0.69mg/m3,厂界臭气浓度未检出,厂界硫化氢最大浓度0.008mg/m3,上述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均放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1.69mg/m3,厂界甲苯未检出,上述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均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要求。 | 工艺废气按车间进行分类收集,1-7#车间每个车间增加一套预处理装置(一级冷凝+两级水喷淋);环评时设计的2#RTO装置(2套,处理能力15000m3/h)不再建设;增加一套活性炭吸脱附装置;增加1套处理能力20000m3/h的RTO(2#),与1#RTO装置互为备用;1#RTO焚烧装置未发生变动,RTO系统前处理工艺碱洗改为水洗,后处理两级碱洗改为急冷+一级碱洗;本次建设的2#RTO和1#RTO共用一套前处理设施,焚烧装置和后处理装置设计一致,仅在处理能力上有差别。 固体包装废气(颗粒物)的处理设施旋风分离装置不再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之后增加冷凝+水洗处理。固体包装废气(颗粒物)经7#废气处理装置(布袋除尘器+冷凝器+水洗)处理后通过P7排气筒(高25米、内径0.3米)排放。 本项目配套建设一套回转窑组合焚烧装置,该装置处理系统主体工艺:无轴螺旋进料/推杆喂料器+回转窑+二燃室+余热锅炉(SNCR,氨水)+半干急冷塔+干式吸收装置+袋式除尘器+二级碱洗塔+湿电除尘器+SCR+引风机+烟囱。 危废焚烧炉烟气经SNCR+半干急冷+干式吸收装置+布袋除尘+二级碱洗+湿式电除尘+SCR处理后由P3排气筒(高35m,内径1m,风机风量18000m3/h)排放。 双效蒸发冷凝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活性炭吸脱附+RTO+急冷+一级碱洗吸收处理后引入P1排气筒(高30米、内径1米)排放。 仓库内设置气体收集管道、吸风口,危废库内废气经引风机引至5#废气处理装置(一级碱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P4排气筒(高15米、内径0.6米)高空排放。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织排放。 本项目储罐区的储罐均设置呼吸阀,出口用管道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入经活性炭吸脱附+RTO+急冷+一级碱洗吸收处理后引入P1排气筒(高30米、内径1米)排放。 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单独处理,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P8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9mg/m3,最大排放速率0.1547kg/h; 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4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08kg/h; 一氧化碳最大排放浓度6mg/m3,最大排放速率0.1019kg/h; 氨最大排放浓度9.70mg/m3,最大排放速率0.1667kg/h; 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9.70mg/m3,最大排放速率0.1667kg/h;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18.2mg/m3,最大排放速率0.3091kg/h; 酚类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2.7mg/m3,最大排放速率0.0452kg/h; 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5.38mg/m3,最大排放速率0.0925kg/h;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4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28kg/h; 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0.65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14kg/h; 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0.0071TEQng/Nm3; 臭气浓度最大值412; 甲醇、二氯甲烷和甲苯未检出。 验收监测期间:DA002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4.70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37kg/h; 氨最大排放浓度1.94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13kg/h。 验收监测期间:DA003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47kg/h。 验收监测期间:DA004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26.5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31kg/h。 验收监测期间:DA005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5.22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62kg/h。 验收监测期间:DA006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1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756kg/h; 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7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78kg/h; 一氧化碳最大排放浓度45mg/m3,最大排放速率0.3022kg/h;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6.9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25kg/h;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38.8mg/m3,最大排放速率0.2828kg/h; 氨最大排放速率0.0097kg/h; 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1.20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87kg/h; 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6.57mg/m3,最大排放速率0.0529kg/h; 镉最大排放浓度0.077μg/m3; 铅最大排放浓度1.9μg/m3; 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0.0090TEQng/Nm3; 汞及其化合物和铬未检出。 验收监测期间:DA007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4.52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15kg/h;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26.6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09kg/h; 二氧化硫、二氯甲烷、甲苯均未检出。 验收监测期间:DA008排气筒出口有组织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5.07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25kg/h; 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26.0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3kg/h; 硫酸雾最大排放浓度0.96mg/m3,最大排放速率0.0005kg/h。 |
| 1 | 噪声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 本项目噪声源为各类泵、风机,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处理措施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监测的最大值为57dB(A),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监测的最大值为47dB(A) |
| 1 | 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 1 | 妥善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外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双草酸二氟磷酸锂生产线、四氟草酸磷酸锂生产线尾气处理产生的烘干固体进行固废鉴定,按照鉴**果合法合规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滤渣/滤饼、废活性炭、废分子筛、精馏或蒸馏过程中蒸(精)馏气体冷凝产生的冷凝废液、废催化剂、过滤浓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盐及浓缩液、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均为危险废物。其中含无机盐固废(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乙烯基碳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及滤饼、四乙烯基硅烷生产线产生的滤渣、端酚基硅油生产线产生的中和滤渣、苯基硅树脂生产线产生的过滤浓浆)及污水处理产生废盐及浓缩液,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及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送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外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双草酸二氟磷酸锂生产线、四氟草酸磷酸锂生产线尾气处理产生的烘干固体按危废管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滤渣/滤饼、废活性炭、废分子筛、精馏或蒸馏过程中蒸(精)馏气体冷凝产生的冷凝废液、废催化剂、过滤浓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盐及浓缩液、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均为危险废物。其中含无机盐固废(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乙烯基碳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滤渣及滤饼、四乙烯基硅烷生产线产生的滤渣、端酚基硅油生产线产生的中和滤渣、苯基硅树脂生产线产生的过滤浓浆)及污水处理产生废盐及浓缩液,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污泥、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及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滤芯及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内包装材料和新增活性炭脱附废液送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 1 | 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竣工后,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企业在施工期间按照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施工。 |
| 1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与**化工产业园风险预案联动。加强运行管理,定期对生产装置、管道、罐区等进行检查;针对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按照相关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装置区及储罐区设置围堰,建立三级防控体系,设置事故水池(900m3)及初期雨水收集池(2000m3),确保事故废水和物料不外排;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控。 | 企业安装规范设置三级防控体系,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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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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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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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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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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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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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