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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9 10:07
****政府:
你市《关于****采石厂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毕府呈〔202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威宁自治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威宁自治县牛棚镇**村的集体农用地1.9648公顷(林地0.8827公顷、草地1.06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0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30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268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2684公顷,****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作为****采石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等部门关于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在按采矿用地管理期间,与周边建筑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管控要求,周边安全防控间距范围内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项目。
三、你市****人民政府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按照自然**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等工作。
2026年3月13日
****政府关于****采石厂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67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