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招商人、中商人的权益,现对《**市**新区**路20号对外出租招商公告》中《**市**新区**路20号租赁合同》及招商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完善如下:
一、竞商时间由原“2026年3月27日9:00-10:00时”顺延至2026年4月2日16:00时。
二、招商公告第二条“二、招商项目概况”第二款“竞商租金底价”,由原¥15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修正为¥260,471元(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零肆佰柒拾壹元整)。
三、原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第一款“(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2026 年 6 月15 日起至2026年 9 月15 日止,共 3 个月。2026年9月16日—2027年6月14日为看护维护时间,由乙方提供看护维护服务。看护维护相应成本乙方已在竞商报价时进行了核减,看护维护期内甲方不支付费用。”
修正为“(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202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共160天。自然年剩余天数为看护维护时间,由乙方提供看护维护服务。看护维护相应成本乙方已在竞商报价时进行了核减,看护维护期内甲方不支付费用。”
四、原合同第三条”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中,第二款“支付方式”的第一项“1.押金支付:经双方协商约定2026年 月 日前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押金¥ (人民币大写 )。”
补充修正为“1.押金支付:经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应于2026 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中商金额的10%作为押金,即押金为¥ (人民币大写 )。”
五、原合同第三条”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中第二款“支付方式”。
增加第三项“3.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约束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由中商人(乙方)进行实际经营,在中商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100,0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该保证金返还时不支付利息;合同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经营情形后(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三款)1个月内返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六、原合同第六条“房屋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增加第三款“(三)该房屋中商后,须由乙方实际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在发现有违约行为之时即收回房屋,并没收租赁履约保证金。”
七、原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其他约定”中“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修改为:甲方及其主管部门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对于安全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乙方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检查发现的重**全隐患,由乙方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排除前需停业整顿,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八、原招商公告中合同文本,自中商公示结束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补充并加入以上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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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